反向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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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们习惯于正向教学法,而符合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基于反向思维的反向教学法尊重和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具有教学的有效性。学生举例说明,学生问、教师答,从结论分析原因,学生讲课、教师听评,学生出卷、教师评卷是我们可以采用的反向教学法。
  【关键词】反向思维 反向教学法
  
  反向是与正向相对而言的,如果我们把从A点到B点称为正向的话,那么,从B点到A点就是反向。物体的运动是如此,人类的思维也如此。人类的思维具有方向性,存在着正向与反向之差异,由此产生了正向思维与反向思维两种形式。一般认为,正向思维是指沿着人们的习惯性思考路线去思考,而反向思维则是指背逆人们的习惯路线去思维。正反向思维起源于事物的方向性,客观世界存在着互为逆向的事物,由于事物的正反向,才产生思维的正反向,两者是密切相关的。人们解决问题时,习惯于按照熟悉的常规的思维路径去思考,即采用正向思维,有时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然而,实践中也有很多事例,对某些问题利用正向思维却不易找到正确答案,一旦运用反向思维,常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功效。这说明反向思维是摆脱常规思维羁绊的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
  人是具有高级思维的动物,人类的活动是在一定的思维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更是如此。如果我们把某种教学方法(如常规的、传统的教学方法)称为正向教学法,那么就存在着反向教学法。正如我们所说的教学是指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结合,但我们往往是从教师的教到学生的学,所以,教师是主导,具有支配的力量,这是我们传统的、常规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但如果反向的话,就是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的结合,是因学而教,从学到教,学生是主导,这就是创新的、非常规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这样就应称之为学教而不是教学了。其实,这才是本原。
  反向教学可作许多分类,除上述从教学主体地位的颠倒所作划分外,还可以从教学的具体方法上进行划分,如改教师的讲授为学生的讲课,由教师的问、学生的答改为学生的问、教师的答;还可以从考试的方式上进行划分,正向的为教师出卷学生作答,反向的是学生出卷,教师评卷。总而言之,有正向就有反向。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中经过长期的研究,探索了以下反向教学法。
  一、学生举例说明
  正向的教学是教师在传授、讲解某个原理或者知识点时,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使课堂生动,往往举例说明;反向教学则是教师在讲授了原理或者知识点后,由学生举例加以说明。这样的好处:一可以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二可以训练学生的集中思维(求同思维、聚敛思维),三可以拓展教师已有的例子,四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等。
  这种反向教学法还可以在考试中应用。笔者在刑法学考试中就采用了举例说明题的类型,如“请举例说明想象竞合犯”“请举例说明转化型抢劫犯”等等。这种方法更能够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二、学生问、教师答
  学生问、教师答本是正向的,但在现实中却异向为教师问、学生答,现在我们可以把颠倒的再颠倒过来,教师要求、鼓励、设法让学生提问。学生学习没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学生不提问,或者是胆怯,或者是根本没有深入学习,或者是其他原因,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有了问题不解决,就是没有学好。当然,学生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但直接向老师提问、请老师解答效率是最高的。教师通过学生的提问不仅可以解疑释惑,还可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时学生提出的一些教师从未考虑过而未知的问题,可以促进教师的思考、研究,使得教学相长。笔者常采用给主动提问的学生加分的方法鼓励学生提问,布置提问的平时作业要求学生提问;提问可课堂即时提问,也可课间提问、课后提问;可以口头提问,也可以书面提问,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QQ、邮箱提问。而教师的回答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如果认为问题具有普遍性,则在课堂上回答。
  三、从结论分析原因
  从结论到条件是典型的反向思维,如采用“反向工程”破解他人的技术,还如可以采用将系好鞋带的鞋子让孩子解开鞋带的反向方法教孩子系鞋带。案例分析是刑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但传统的是根据案情,寻找适用的法律,得出结论。这种方法可以训练学生对案情的敏感度和提炼能力,训练学生对法律的熟练和应用以及训练他们正向的判案思维。这无疑是重要的。但如果我们采用反向的方法或许同样是必要的。这可以细分为两类,一是只给出案情和结论,学生据此分析结论的得出过程和理由;二是给出案情、所适用的法律、分析过程和结论(如法院的完整判例),学生据此分析、判断对案情的理解、把握、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分析方法和最终的结论是否正确。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有“立”、有“破”以及既“破”又“立”。“立”指的是建立并论证自己的观点,如起诉、判决;“破”指的是分析他人的结论是否正确,既有破解之意,又有批判之意;实践中更多的是既“破”又“立”,如针对指控的答辩、辩论,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实际上判决更是如此,既要确立裁判结果,阐述裁判理由,又要分析控辩双方的观点和理由并确定是否采纳及采纳与否的理由。正向案例分析法有助于训练“立”的能力,第一种反向案例分析法有助于训练“破”的能力,而第二种反向案例分析法则同时训练“破”和“立”的能力。
  四、学生讲课、教师听评
  与正向的教师讲、学生听不同的是,反向的是学生讲、教师听和评。教师可以就某些深度较浅的内容实施这一教学方法,首先确定讲课的学生,可以由学生自告奋勇,也可以由教师指定;然后,教师指导学生备课;再后,学生登台讲课。讲课完毕,由其他学生评价和教师点评、纠正和补充,当然,最后也可以由讲课的学生谈谈讲课的体会。
  这种反向教学法暂时颠倒了师生角色,让学生体验备课、讲课,既丰富了教学形式、活跃了课堂,更锻炼了学生的能力。
  五、学生出卷、教师评卷
  自古以来,我们习惯于教师出卷、学生做卷、教师批卷的考试模式,这虽然不失有效性,但我们反其道而行之是否可行和有效呢?根据我们教师的经验,出一份好的试卷是很困难的,既要照顾到面,又要突出重点,所考知识点还不能重复;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应用;既要考察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知识点间的联系把握情况;当然更难的是把握试卷的难易度。假如学生能够独立出好一份试卷并制作了准确的参考答案,我们还不能说该生较好地掌握了本门课程吗?笔者在考试特别是期中考试中经常采用这种反向考试法,教师首先提出出卷要求,由学生出卷并制作参考答案,再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出试卷的质量和参考答案的准确性给以评分。这种反向考试法不仅同样达到了考试的目的,而且有了出卷经验,锻炼了学生的出卷能力(笔者采用这种方法的灵感就是有数位学生毕业后从教不会出试卷而向笔者请教),当然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因此换位而明白了学习中的许多道理,许多学生毕业多年后还对此法津津乐道。这种方法还有一种附加值,就是我们教师手中由此多了许多试题、试卷。
  实际上,除了笔者常采用的上述五种方法外,肯定还有其他反向教学法,因为有正向就有反向,我们可以也应该不断发掘、探索和应用。反向教学法能达到教学目的,往往还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从而具有教学有效性,究其根本是充分尊重和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当然,有反向就有正向,我们在应用反向教学法时,自然不能忽视正向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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