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欧美国家对投资基金管理者不当行为的法律约束,比证券市场的对等交易更为严格。中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契约精神缺失、经济主体对政府信用过度依赖、法律监管不完善等问题,达不到履行信托责任的基本要求。因此,除了依靠法律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进行约束,还要利用出资人对自身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层面对适当的基金治理结构进行规制,减少不完全契约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