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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立法解释的颁布堪称陪审制度在我国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但是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着结构性缺陷,我国现有司法制度、司法传统和传统文化也对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可能会限制其发挥应有的功能,甚至使其沦为制度摆设。故笔者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