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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监狱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在宏观上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体系。然而,其成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互之间微观衔接欠佳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诉讼程序的设置、收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诉、减刑和假释的裁定时限等方面。目前,正值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酝酿之际,应高度关注该法的修改与刑事法律体系的微观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