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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规范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有三种力量,第一,国家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价值,亦即礼制文化的要求,它是一种正统舆论力量;第二,浸润着儒家礼制文化的成文法典——唐律的有关规定,它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保证的约束力量;第三,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角色要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形成某种习俗和惯例,可以视之为文化上的小传统。但是,这三种力量并非总是形成合力,有时会形成某种张力。本文试图从唐代父母的角色出发,在讨论家庭关系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纲常伦理(大传统)、成文法律(国家权力)与生活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