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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转股为契机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作为一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首先外贸企业并非“债转股”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同时普遍过小的规模使这类企业不具备“债转股”资格。其次,外贸企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会导致该政策收次不大;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扶持”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外贸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长期依靠;另外,该政策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等都会使外贸企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