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股权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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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原吉林商业银行声称面临破产边缘,951名职工因此被“一刀切”,他们手中所持有的3716万原始股,也被吉林市商业银行收购。这个同时进行的原始股权收购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2011年春节刚过,几名吉林银行的职工代表就再一次找到吉林银行吉林市分行,他们表示要求很简单:一是兑现吉林银行的答复,讨回股权、恢复股东身份,二是讨回被银行截留、克扣的工资及其他款项。
  这几名职工代表了951名原吉林市商业银行的职工。在外人眼中本该是“铁饭碗”的银行职员为何成了上访户?故事的背后是一家银行的一波三折。
  
  银行员工被“一刀切”
   2003年3月,原吉林商业银行职工徐淑萍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关于自谋职业职工转让所持商行股权及终止三项保险金事宜的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解除了自己与吉林市商业银行几十年的劳动关系,按照文件要求徐淑萍将自己名下的1万元原始股权转让给吉林市商业银行。
  原吉林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7月30日。该行是由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所属34家信用社、1家营业部,以固定资产折股及职工入股、另有吉化公司等4家企业入股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即吉林市商业银行。其中职工持股15009万元,占70%多股份,吉林市财政、吉化公司、吉林化纤厂各持股1000万元,吉林百货大楼持股500万元。
  然而2002年,刚刚成立不久的吉林市商业银行就向职工发布信息,称银行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这个信息令职工们非常担心,当时是人心惶惶,对企业前途十分担忧。
  2003年2月13日,吉林市商业银行出台(吉银商发【2003】19号)文件,制定《关于职工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办法》。办法规定,自谋职业职工所持商行原始股金,由商行统一组织进行整体转让。即我们通常所谓的“一刀切”。
  “一刀切”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制等过程中,常用的裁员办法,通常不区分具体情况,就按照年龄标准对高龄人员予以预退、病退或调离,以求削减企业发展的包袱。
  这个“一刀切”文件的出台,让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陷入了“亏损倒闭,无补偿裁员”漫天流言中。徐淑萍介绍,当时有140多名职工跟她一样按文件要求被迫“自愿”和银行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部分被“一刀切”的预退职工和调离银行的人员,加上500多名在岗职工,共计951人。由于各种原因,有的预退、病退职工月收入仅120元。
  尽管学界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刀切”现象有所争议,但在现实中,还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谅解。大多数职工像徐淑萍一样,采取了“配合”的态度。
  与此同时,这951名员工手中所持有的3716万原始股,均被吉林市商业银行收购。“一刀切”没有问题,这个同时进行的原始股权收购却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在徐淑萍看来,她1987年开始在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下属的信用社工作,1995年入股1万元(1万股),1997年成立吉林市商业银行时评估,已经升值到每股12.96万元,但2003年被迫转让时,只收回了入股时的本金1万元。
  
  股票升值,职工们觉得被骗了
  2003年下半年却出现了戏剧化的一幕。职工代表介绍,2003年7月,原吉林商业银行行长毕国军在企业家研讨会上说:“2003年是业绩突出的一年,年经营效益提高了6009万元,同比增长80%。”
  “一个企业在并未关停整顿,经营并未发生严重困难,未经劳动监管部门批准,大搞一刀切,让员工失去工作岗位,而后职工所持有的原始股权又被非法收购转让;我们下岗以后,银行领导和市里个别领导的亲属却纷纷进入了银行工作,顶替了我们的岗位。”职工们认为这很让人愤怒。
  时间一晃就是四年。
  2007年10月,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原吉林市商业银行和原辽源市城市信用社三家合并,由原长春市商业银行更名成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吉林银行。与此同时,吉林银行将对各分行高管人员进行调整。
  就在合并中清产核资时,一些职工发现他们之前转让的原始股已经升值到四五万,甚至升值到了十几万元(股)。他们开始觉得其中有问题,随即委托律师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档案。令职工们没有想到的是,早在2002年4月19日,银行已将各支行职工的个人股权数额,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了各家支行行长的个人名下。
  职工们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均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股份。“所以之前的收购是非法收购”。
  被原吉林市商业银行“一刀切”的951名职工,包括预退 (含退休)、自谋职业或买断工龄以及调出的银行员工,有普通职员也有银行的高管,有主任、处长,也有支行行长和市行领导。这些人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
  徐淑萍说:“时至今日我才明白,自签字的那一刻起,就断送了我的幸福人生。”
  
  股权被转让给八名支行行长和主任
  徐淑萍介绍,职工们持有的原始股,多数都是在原吉林市城市信用联社成立之初的集资入股款,当时每个职工集资1万元(即为1万股),主任(行长)1.5万元,有的人可能多一点。
  在2002年4月19日《吉林市商业银行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上记载,吉林市商业银行成立后,所属信用社一律撤销,变更为支行,其资产全部一并归吉林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益。原各信用社股权变更到新成立的各个支行名下。
  该决议上注明,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由吉林市商业银行对包括原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变更后为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在内的35个股东(支行)行使代管权和转让代行权,同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该“决议”上还注明,根据《吉林市商业银行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各信用社原有股东以其在各自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认购。原信用社股权转为职工自然人股权,经过2002年4月19日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包括时任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姚兴旺和林凤春、朱铁军、周林、王其军等7名支行行长名下。据上访职工们介绍,转让的这部分股权即为“职工持股的15009万元”。
  据此,2002年4月19日,吉林市商业银行分别与姚兴旺、林凤春、朱铁军、周林、王其军等8名人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这8份协议书上的出让方为各支行、营业部变名前的各个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例如,在吉林市商业银行与王其军签署的《转让协议书》上写道,出让方为四川路信用社、哈达信用社、天津街信用社。注明“以上单位由吉林市商业银行行使股权转让代行权” 为甲方,受让方王其军为乙方。
  协议上称“甲方愿意将四川路信用社1093万元,哈达信用社股金40万元,天津街信用社股金45万元,合计1178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转让,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
  对此协议,甲乙双方各自签字盖章。
  其余7份“协议书”也与此相同。曾任江北支行行长的朱铁军和原营业部主任姚兴旺等7名人员也都有一份与王其军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把甲方名称变为其任职的支行或营业部变更前的各信用社名称,并且都有双方签字和加盖的公章、名章。
  至此,原35家城市信用社(营业部)全体职工个人持有的15009万元股金,就这样落到了这8个支行行长、主任的名下,其中原江北支行行长朱铁军名下竟然“受让”了4089万元的股金。
  问题在于,在采访中记者却发现,这8名支行行长和主任们绝大多数至今都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么大的“巨额资产”。
  “我怎么会有这么多的股金,这不可能!”曾任四川路支行行长的王其军和原江北支行行长朱铁军,他们都对此很是惊讶。自己名下怎么会凭空增加这么多股金?当他们看到各自与吉林市商业银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均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名章和签字都不是自己所为,自己既没有参加过什么“股东大会”,也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过字、盖过章。他们表示,如果不是记者调查,自己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事。
  那么,股权哪儿去了?
  
  审计和答复
  据职工们介绍,自2005年吉林市商业银行施行年薪制后,行长、副行长以及支行行长、副行长年薪在10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而银行为这些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高得惊人。董事长(行长)每月7000元、书记每月6400元,其他副行级领导每月5800元,各支行行长每月也在5000元以上。
  据了解,2008年初由于吉林银行人事调动,吉林省委组织部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毕国军进行考核。但在考核中发现,自2007年起,原吉林市商业银行951名职工因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股票等问题不断上访,其反映问题比较尖锐、突出,职工与银行间的矛盾逐步恶化,已经难以化解,且问题焦点都是在原行长毕国军接任吉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执政”后的2002年至2008年之间。
  2008年8月20日至9月中旬,吉林省审计厅受省委组织部委托,对吉林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专项审计。但相关部门和银行至今也没有向上访职工和在职职工公布审计结果。
  同年8月21日,合并后的吉林银行作出《关于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部分解除劳动关系及预退人员对工资待遇、股权转让争议等问题的答复》。
  答复中说,针对原吉林市商业银行部分解除劳动关系及预退人员多次上访事件,由总行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部组成调查组到吉林市,通过调阅相关资料,与分行有关领导座谈,找预退人员谈话的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8年4月起,预退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按吉银发(2008)40号文件执行,对2008年4月前欠发的预退人员基本工资及公积金等待遇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补发;
  二、由吉林市分行协调吉林市政府,由吉林市财政局将其以906万元价格取得的3716万股股权返还,“退股”人员也将其“退股”所得款项退回,恢复这些人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数额。
  至此,职工们总算拿到了一份看似满意的答复。
  
  前途未卜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职工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当职工们拿着这个答复再次找到吉林分行,要求履行省行答复时却再次遭到冷遇。
  职工们多次到省、市政府和总行、分行上访,甚至聚集数百人到政府和总行,打着横幅、写上标语要求相关部门监督、协助履行省行的“答复”。职工们试图能以这种方式促使尽快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11月10日,吉林分行正式下发文件,“本着和谐、稳定、依法办事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预退人员多次到我行和总行上访,要求补发以前欠发工资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少数人员要求恢复工作、增加待遇的要求”作出《吉林分行关于对预退人员上访问题的答复》。
  此答复对职工要求补发工资的多数问题予以确认,明确了补发标准。同时要求对之前在没有明确补发依据和补发标准的情况下,已给个别人“暗中”补发的工资进行处理,要求应与其他预退人员按同一标准计算,多退少补。
  按照答复上的补发标准,应补发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为预退人员工资调低的20%,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间预退人员与在岗人员的工资差额700元,2006年和2007年“一刀切”内退员工补发岗位工资标准为800元。
  此 “答复” 对当时吉林商行搞“一刀切”的行为作出确认,认定“一刀切”是未经员工本人自愿申请的企业强制行为,与国家和地方政策相悖,只要符合吉银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上岗年龄(男53周岁、女48周岁)可根据需要,安排到非领导岗位工作。
  此外,此“答复”还对职工要求的补发住房公积金问题予以确认,其中2005年每月补发50元,2006年至2007年每月补发200元。但“答复”文件上除规定对补发工资、公积金等款项须报经总行审核外,还规定了“补发工资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后一次性解决”。对不能够达成一致的,“答复”文件上规定,须通过信访和仲裁程序解决。
  然而,2010年以来,职工们曾几次聚集百余人到吉林银行和吉林市政府集体上访,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吉林银行2008年8月21日答复中的各项意见。
  但银行方面的说辞始终没有一致。
  例如2010年6月11日的答复中说,2004年,经和吉林市政府协商,经吉林银监局批准,吉林市财政局以906.5万元收购了3716万股权。吉林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后,和吉林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希望返还这些退股员工的股份。2009年,吉林市财政局直接复函吉林银行,明确表示:返还该股份并无法律依据,建议退股人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在上述两个答复意见中,吉林银行吉林市分行均把职工与银行之间股权纠纷说成是“银行原职工股东和现股东吉林市财政局之间的股权争议”,银行称自己没有管理权限,只能协调。
  对此,上访职工们均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银行是股份制企业,企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强制手段(买断工龄必须先退股)收购职工原始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私自与政府及财政局协商转让职工原始股属严重的违法行为,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记者发稿前,曾到吉林银行吉林市分行采访,该行办公室一位刘姓工作人员称:“我们行长不在,主管行长出差,这件事省行正在处理,等领导回来后我和你们联系。”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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