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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适当延伸其职能,将预防其重新犯罪作为重要任务,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于案件处理过程之中。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其渠道和方式主要有:在检察办案阶段,兼采各种教育形式;在司法处置环节,力采从轻处置措施;对社会帮教矫正,可采全程参与方式;对权利保护监督,兼及诉讼内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