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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正当防卫制度被普遍认为是排除犯罪发生事由的刑事行为制度,其制度设计蕴涵着理性思维的要求,一方面既要保护防卫人的防卫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现在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合法权益的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但笔者认为利益不法占有人同样可以拥有正当防卫权,这是价值应然性和社会实然性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利益不法占有人;正当防卫权;合理性;应然性;现实性
中图分类号: K825.19
正当防卫制度被普遍认为是排除犯罪发生事由的刑事行为制度,其制度设计蕴涵着理性思维的要求,一方面既要保护防卫人的防卫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对于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表述,刑法学界由于学者之间的个人价值观念、理论层次等因素不同,对正当防卫的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都不同程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在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合法权益的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但笔者认为利益不法占有人同样可以拥有正当防卫权,这是价值应然性和社会实然性的理性选择。
1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的合理性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为:
1.1 利益不法占有人对该利益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所有”
对于财产不法持有人而言,通过不法行为,获得了对某财产的支配,那就视为自己所有。不法占有人对于该利益的占有状态,使其在遇到该利益新的不法侵害时,会不假思索的做出防卫行为,这既符合人性,也符合现实,是具备 “理性化的要素”的。
1.2 现实操作的理性选择
正当防卫制度理性的选择,既要求防卫人正当防卫权的有效实现,又要求在防卫人正当权利实现的同时,不法侵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也要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但现实操作的复杂性,使正当防卫制度本身的理性大打折扣,因为作为权益对立的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在现实操作上很难达到平衡。根据功利性原则,利益不法占有人在以保护占有的利益为防卫意图进行制止新的不法侵害行为时,两害同俱选其轻,应当选择保护这种利益不法拥有的状态,而去打击相对于原不法拥有利益人的侵害行为的新的侵害行为。
1.3 有效阻止犯罪的需要
从功利性思维出发,会发现利益不法拥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可以有效的阻止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功效远远大于没有正当防卫权的事实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通说理论和现实的脱节性。
2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之应然性和现实性
从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来看,利益的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具有应然性和现实性。
2.1 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社会价值
利益不法拥有人既然已经相对控制了该利益,对于该利益而言,就又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这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对社会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的完整稳定性,在此种状态下,非经司法程序追究之前,不允许非法破坏,体现社会的“秩序价值”。利益不法拥有人在该利益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有效的阻止新的侵害行为的发生,对新的侵害行为产生有力的抵抗力,形成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从客观上维护的是这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相对正义”、“相对秩序”。
2.2 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法律价值
一是防卫行为的威慑功能。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使新的犯罪人(相对利益不法占有人而言)感到有压力,不敢轻易的犯罪。正当防卫的最大功能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防卫行为对抗犯罪行为在特定场合,比法律的强制力和事后救济力更加有效。二是凸现正当防卫制度的周延性,使其不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我国刑法第20条并没有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如果对正当防卫行为科加以“保护利益合法占有人”的限制,就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即:法律否认利益不法占有人的防卫行为。这样就会使犯罪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其侵害的对象所占有的利益可能是不法占有关系,该利益占有人没有正当防卫权,从而增强犯罪心理,促其侵害行为的成就。三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实现。对于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而言,内容的连续性越少,锁链越短,其稳定性就越强。利益在法律关系中出现内容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表现为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紧紧围绕该利益,随着主体变更的周期加大,这条以该利益为中心的链条越长,其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越差。利益不法占有人通过防卫行为,阻止的新的侵害行为的目的的实现,切断了该财产为中心的“链条”的非法延长,对司法资源的实现是有利的。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因为防卫行为切断了该利益的新的不法占有关系,就更加有利对该利益恢复到原来状态,也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功能和保障功能。四是更有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价值。正当防卫的目的侧重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正当防卫既制止了恶的侵害行为,又相对保护了该利益的稳定从属关系,客观上保障了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
2.3 符合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
从我国79刑法到97刑法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修改充分说明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应当在防卫意图中占侧重性的地位。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符合这种刑事政策的导向。利益不法占有人在该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其基于该利益的防卫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应该按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的要求、规则来处理,对于防卫过程中的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等都应当按照正当防卫制度来解决。
综上所述,利益的不法占有人应当拥有正当防卫权,利益的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化认定——实现正当防卫的法律定性,是刑法价值和现实结合的价值理念,是理性思维要求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实然性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彭卫东著:《正当防卫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贾宇主编:《刑法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陈云生著:《权利相对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姜伟著:《正当防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赵秉志著:赵秉志刑法学文集《刑法总则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明揩:《简论“携带凶器抢夺” 》,北京,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赵秉志,刘志伟:《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论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立法的进展与缺憾》,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关键词】 利益不法占有人;正当防卫权;合理性;应然性;现实性
中图分类号: K825.19
正当防卫制度被普遍认为是排除犯罪发生事由的刑事行为制度,其制度设计蕴涵着理性思维的要求,一方面既要保护防卫人的防卫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对于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表述,刑法学界由于学者之间的个人价值观念、理论层次等因素不同,对正当防卫的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都不同程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在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合法权益的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但笔者认为利益不法占有人同样可以拥有正当防卫权,这是价值应然性和社会实然性的理性选择。
1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的合理性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为:
1.1 利益不法占有人对该利益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所有”
对于财产不法持有人而言,通过不法行为,获得了对某财产的支配,那就视为自己所有。不法占有人对于该利益的占有状态,使其在遇到该利益新的不法侵害时,会不假思索的做出防卫行为,这既符合人性,也符合现实,是具备 “理性化的要素”的。
1.2 现实操作的理性选择
正当防卫制度理性的选择,既要求防卫人正当防卫权的有效实现,又要求在防卫人正当权利实现的同时,不法侵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也要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但现实操作的复杂性,使正当防卫制度本身的理性大打折扣,因为作为权益对立的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在现实操作上很难达到平衡。根据功利性原则,利益不法占有人在以保护占有的利益为防卫意图进行制止新的不法侵害行为时,两害同俱选其轻,应当选择保护这种利益不法拥有的状态,而去打击相对于原不法拥有利益人的侵害行为的新的侵害行为。
1.3 有效阻止犯罪的需要
从功利性思维出发,会发现利益不法拥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可以有效的阻止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功效远远大于没有正当防卫权的事实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通说理论和现实的脱节性。
2 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之应然性和现实性
从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来看,利益的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具有应然性和现实性。
2.1 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社会价值
利益不法拥有人既然已经相对控制了该利益,对于该利益而言,就又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这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对社会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的完整稳定性,在此种状态下,非经司法程序追究之前,不允许非法破坏,体现社会的“秩序价值”。利益不法拥有人在该利益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有效的阻止新的侵害行为的发生,对新的侵害行为产生有力的抵抗力,形成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从客观上维护的是这种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相对正义”、“相对秩序”。
2.2 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法律价值
一是防卫行为的威慑功能。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使新的犯罪人(相对利益不法占有人而言)感到有压力,不敢轻易的犯罪。正当防卫的最大功能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防卫行为对抗犯罪行为在特定场合,比法律的强制力和事后救济力更加有效。二是凸现正当防卫制度的周延性,使其不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我国刑法第20条并没有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如果对正当防卫行为科加以“保护利益合法占有人”的限制,就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即:法律否认利益不法占有人的防卫行为。这样就会使犯罪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其侵害的对象所占有的利益可能是不法占有关系,该利益占有人没有正当防卫权,从而增强犯罪心理,促其侵害行为的成就。三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实现。对于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而言,内容的连续性越少,锁链越短,其稳定性就越强。利益在法律关系中出现内容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表现为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紧紧围绕该利益,随着主体变更的周期加大,这条以该利益为中心的链条越长,其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越差。利益不法占有人通过防卫行为,阻止的新的侵害行为的目的的实现,切断了该财产为中心的“链条”的非法延长,对司法资源的实现是有利的。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因为防卫行为切断了该利益的新的不法占有关系,就更加有利对该利益恢复到原来状态,也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功能和保障功能。四是更有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价值。正当防卫的目的侧重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利益不法占有人实施正当防卫既制止了恶的侵害行为,又相对保护了该利益的稳定从属关系,客观上保障了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
2.3 符合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
从我国79刑法到97刑法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修改充分说明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应当在防卫意图中占侧重性的地位。利益不法占有人拥有正当防卫权符合这种刑事政策的导向。利益不法占有人在该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其基于该利益的防卫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应该按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的要求、规则来处理,对于防卫过程中的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等都应当按照正当防卫制度来解决。
综上所述,利益的不法占有人应当拥有正当防卫权,利益的不法占有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化认定——实现正当防卫的法律定性,是刑法价值和现实结合的价值理念,是理性思维要求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实然性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彭卫东著:《正当防卫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贾宇主编:《刑法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陈云生著:《权利相对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姜伟著:《正当防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赵秉志著:赵秉志刑法学文集《刑法总则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明揩:《简论“携带凶器抢夺” 》,北京,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赵秉志,刘志伟:《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论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立法的进展与缺憾》,载《法学》,199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