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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教学应以技能为需要,文章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对于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进行国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实践性;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7-0078-02
高职教学课程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经济法为经贸类高职院校的财经系、经贸系的专业基础课,一般为其他系的基础课程,掌握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人所必需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根据高职各专业的特点,本文对于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思考。
一、课程培养目标的构建
(一)确定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和内容,使课程切实起到能力培养的支撑作用
经济法作为财经、经贸系的专业基础课,对能力要求不应仅仅限于基本素质,还要求为以后所从事的工作提供更直接的帮助,例如《票据法》不仅仅是理论的理解,还要求学生能够在实践中能够简单的判断合法有效的票据,即如何填写、背书、提示付款、追索票据。而对于其他系要求学生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素质,保障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并做到不违法。
(二)课程培养目标的设定
例如经贸系电子商务专业,基本能力原则为,在较好掌握《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掌握从事国内、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在经营管理和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经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根据电子商务专业及该课程的培养目标,在上述原则确定的前提下,学生通过学习应当具有以下能力:(1)较全面掌握《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和基础知识。(2)在掌握《经济法》原理的前提下,具有持续学习其它相关法律的能力。(3)在生产经营及从事其他工作时,增强法律意识,具有利用所学知识思考问题的能力。(4)审查合同和订立合同的能力。(5)利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合同及其他经济纠纷的能力。(6)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规避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侵权行为能力。(7)书写简单法律文书的能力,例如合同书填写、合伙协议等的书写。
二、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传统经济法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则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能力。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增长和变化速度都令人震惊,尤其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修改更是繁多。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力图引导学生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则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方案。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结果大多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很少有自己的观点,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
三、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实施
在课堂上我们也常常试用实践性教学,例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虽然尝试使用过几次,但是学生积极性往往不高,每次造成学生没兴趣,老师唱独角戏,或者在一个班只能使用一次。这也是在教学中老师容易遇到的尴尬。对于实践性教学的可施行性进行探讨。
(一)案例性教学
这也是法律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方法,法大、人大较早的引入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方法注重和以后从业相联系,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我们在经济法教学中早已尝试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较浪费时间,但易于操作,老师提出案例问题,由学生分组讨论,每组派出代表进行讲解,基本上可以达到学生思考问题的目的。但这要求在保证课时的前提下,要严格制定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从案例的选用、需要达到的目的、需要查找的资料、思考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解决都要做到有计划,另外还要有总结,不寻求唯一的答案,只是要求学生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最近几年在法律教学中较为流行的方式,这种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以诊所作为锻炼学生的一个平台,通过教师指导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使初学法律的人能够迅速的融入到法律的运用中去。当然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作为各系的专业基础课,不像法律专业学生要求严格,但是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让学生自己从生活中查找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上课和相关知识的比较,在课堂上提出问题,由全体学生进行讨论,从而达到和生活实践相联系的目的。例如《广告法》的讲解,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让学生自己主动查找生活当中所见所闻的疑问广告,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疑问,提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学习。
(三)启发式教学
所谓启发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认识水平。但是如何选材及如何运用启发式教学,对教学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维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合同成立的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订立合同行为是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引起学生的兴趣。另外如何运用启发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通过对设计的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疑问,提示学生对该问题提出疑问,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的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因为不会提问题的人,也不会思考。引导学生将某个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也可以在不断的提问中,充分的吸引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注意力,使得该知识点一次次清晰的呈现出来,并使之有立体感和丰富感。在提问和解答中,师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答案,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对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也调动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其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也能更有效的把握和理解该知识点。
参考文献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
[2]施卫忠,王静.论法律诊所教育——从实践性教学的角度[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3]韩焜豫.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探讨[J].职业时空.
[4]吴国平,郭敏峰.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方法探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关键词】经济法;实践性;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7-0078-02
高职教学课程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经济法为经贸类高职院校的财经系、经贸系的专业基础课,一般为其他系的基础课程,掌握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人所必需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根据高职各专业的特点,本文对于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思考。
一、课程培养目标的构建
(一)确定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和内容,使课程切实起到能力培养的支撑作用
经济法作为财经、经贸系的专业基础课,对能力要求不应仅仅限于基本素质,还要求为以后所从事的工作提供更直接的帮助,例如《票据法》不仅仅是理论的理解,还要求学生能够在实践中能够简单的判断合法有效的票据,即如何填写、背书、提示付款、追索票据。而对于其他系要求学生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素质,保障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并做到不违法。
(二)课程培养目标的设定
例如经贸系电子商务专业,基本能力原则为,在较好掌握《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掌握从事国内、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在经营管理和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经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根据电子商务专业及该课程的培养目标,在上述原则确定的前提下,学生通过学习应当具有以下能力:(1)较全面掌握《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和基础知识。(2)在掌握《经济法》原理的前提下,具有持续学习其它相关法律的能力。(3)在生产经营及从事其他工作时,增强法律意识,具有利用所学知识思考问题的能力。(4)审查合同和订立合同的能力。(5)利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合同及其他经济纠纷的能力。(6)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规避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侵权行为能力。(7)书写简单法律文书的能力,例如合同书填写、合伙协议等的书写。
二、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传统经济法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则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能力。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增长和变化速度都令人震惊,尤其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修改更是繁多。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力图引导学生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则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方案。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结果大多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很少有自己的观点,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
三、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实施
在课堂上我们也常常试用实践性教学,例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虽然尝试使用过几次,但是学生积极性往往不高,每次造成学生没兴趣,老师唱独角戏,或者在一个班只能使用一次。这也是在教学中老师容易遇到的尴尬。对于实践性教学的可施行性进行探讨。
(一)案例性教学
这也是法律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方法,法大、人大较早的引入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方法注重和以后从业相联系,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我们在经济法教学中早已尝试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较浪费时间,但易于操作,老师提出案例问题,由学生分组讨论,每组派出代表进行讲解,基本上可以达到学生思考问题的目的。但这要求在保证课时的前提下,要严格制定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从案例的选用、需要达到的目的、需要查找的资料、思考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解决都要做到有计划,另外还要有总结,不寻求唯一的答案,只是要求学生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最近几年在法律教学中较为流行的方式,这种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以诊所作为锻炼学生的一个平台,通过教师指导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使初学法律的人能够迅速的融入到法律的运用中去。当然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作为各系的专业基础课,不像法律专业学生要求严格,但是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让学生自己从生活中查找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上课和相关知识的比较,在课堂上提出问题,由全体学生进行讨论,从而达到和生活实践相联系的目的。例如《广告法》的讲解,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让学生自己主动查找生活当中所见所闻的疑问广告,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疑问,提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学习。
(三)启发式教学
所谓启发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认识水平。但是如何选材及如何运用启发式教学,对教学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维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合同成立的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订立合同行为是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引起学生的兴趣。另外如何运用启发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通过对设计的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疑问,提示学生对该问题提出疑问,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的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因为不会提问题的人,也不会思考。引导学生将某个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也可以在不断的提问中,充分的吸引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注意力,使得该知识点一次次清晰的呈现出来,并使之有立体感和丰富感。在提问和解答中,师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答案,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对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也调动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其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也能更有效的把握和理解该知识点。
参考文献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
[2]施卫忠,王静.论法律诊所教育——从实践性教学的角度[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3]韩焜豫.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探讨[J].职业时空.
[4]吴国平,郭敏峰.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方法探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