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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一经提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问题的最引人关注的是他们对城市的诉求与向往和城市还没做好迎接他们的准备,而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固定的户籍制度以及还不健全的劳动保障造成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劳动尊严的特殊保护问题,进一步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劳动权权益保护 劳动尊严权
一、加强户籍制度改革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性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打破户籍制度的问题,当户籍制度完全被打破之后带来的负面效应势必带来社会混乱、城市拥挤不堪、公共财政压力增大,生活在底层的新生代农民工不但得不到保护,还可能因为户籍制度的开放成为一些失去既得利益的人的标靶,酿成新一轮的道德歧视。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绝不能一刀切,要通过全方位思考、多方面协调的方法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有步骤的实现中小城市城镇化,最终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的条件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农村,成长在城市,其理想中的归宿也是城市。而他们为什么抛家弃子离开家去千里之外打工呢?正是因为彼时的中国内地城镇化还没有发展起来。而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内地城市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在一些中小型城市,文化设施、娱乐场所、旅游开发、发达交通都已经逐步完善,在城市的基本建设上大部分已经初具规模。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开阔的眼界并具有专业技术,吸引他们回来建设家乡应成为中小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即使是中小城市也因为户籍制度的存在而存在各种门槛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不愿回乡工作。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城市城镇化以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地方政府应在对于归乡创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政策方面给予合理倾斜,进一步出台相关新生代农民工在中小城市落户的条件。
2、继续推进和探索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缓解大城市户籍改革压力与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代表的非城市户籍人员生存压力的一个缓冲带,是管理大城市人口与城市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户籍制度。依照目前走在居住证制度前列的城市规定,凡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具有专业技师资格以上的人才,以城市工作者的身份进城创业或工作可以申领居住证并享有一部分城市户籍附带利益。这就意味着居住证制度是作为工作在城市的外地户籍人员提供了在居住条件上可以申请廉租房、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在城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这就为新生代农民工在解决住的问题上提供了更多选择,保障了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居住证制度也对于持证人从事职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子女就读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权益。
居住证制度作为一个缓冲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优秀人才留到大城市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先使用居住证享用一部分城市资源享受当地居民的一部分待遇,再通过过渡和居住年限积累最终实现成为与当地居民无区别的大城市人。而对于没有打算留在大城市的一部分人来说,居住证制度也起码保障了其在城市工作时的各项权益。
3、实行中山模式的积分制管理
广东省中山市是最早关注到新生代农民工入城入户的制度困境的城市,中山模式的实质解读是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的中国,更应在劳动力方面积极投入资金,保障他们“体面劳动”“有尊严的生活”。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农民工进城制度设计的一个有益探索,此项制度成立以遵纪守法、获奖等级、技能水平、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纳税额度、计划生育、投资规模等情况为参考,对流动人口实行积分登记,达到积分的可以享受入户和子女入学等相应待遇。这对于知识水平较高、专业技术掌握更熟练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福音。国家应该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他们市民化,建设农民工小区,再通过积分制积极的引入新生代农民工人才的入籍,最终刺激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提高经济效率。
4、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制度
户籍制度作为一个控制城市人口膨胀、维护城市安全的时代产物,其基本作用基本消失。但是因此构建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附带福利并没有消失,这给生活在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们认识到自己与城市人群在“人”这个基本概念上的巨大差别,也让他们积压了一部分情绪。但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如果彻底取消户籍制度完全打开城市,将给城市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因此有步骤的实现剥离户籍附加利益是唯一途径。
二、建立劳动尊严权救济程序
劳动尊严权的救济程序的建立实际上是对“强资本、弱劳工”的有效回应,其带来的法治意义将带来人们的思考,进一步促进人们对法治的思考,更将全面的保护1亿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外来者”在城市的劳动尊严问题。
1、引用法律救济来解决劳动尊严问题
对于宪法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理念,公法设置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如劳动监察,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对企业主对雇工尊严权的侵害提供救济,因此为了保护弱者,必须积极引入法律救济。一方面是积极在法律构建上成为制度,把劳动尊严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劳动法,并把这项权利作为要求侵犯劳动尊严权的用人单位给予其负责人行政拘留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与侵犯劳动尊严权的用人单位勇敢的进行民事诉讼,捍卫基本人权的价值。法律救济的意义是为了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积极的捍卫自己的劳动尊严,防止司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最终实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尊严权。
2、增加劳动集体诉讼的法律构建
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就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同一个单位遭受到的劳动尊严受侵犯的情况大致相同。因此在实际考虑其就业环境、救济成本、法制意识等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增加集体诉讼的保障。例如10个以上劳动者提出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尊严权的案件应予以严厉处罚,工会对超过一半以上的会员提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尊严权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召开商讨会并在一定的情况下拥有罢工权。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保护涉及到中国的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经济转型换代、社会安定团结等重大事项,解决好这个问题,涉及到惠及1亿青壮年人口的切身利益。只有不断打破户籍壁垒,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生活工作环境,让他们体面劳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才会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沈水生.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2011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黄传会.中国新生代农民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
[3]李步云.人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劳动权权益保护 劳动尊严权
一、加强户籍制度改革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性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打破户籍制度的问题,当户籍制度完全被打破之后带来的负面效应势必带来社会混乱、城市拥挤不堪、公共财政压力增大,生活在底层的新生代农民工不但得不到保护,还可能因为户籍制度的开放成为一些失去既得利益的人的标靶,酿成新一轮的道德歧视。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绝不能一刀切,要通过全方位思考、多方面协调的方法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有步骤的实现中小城市城镇化,最终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的条件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农村,成长在城市,其理想中的归宿也是城市。而他们为什么抛家弃子离开家去千里之外打工呢?正是因为彼时的中国内地城镇化还没有发展起来。而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内地城市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在一些中小型城市,文化设施、娱乐场所、旅游开发、发达交通都已经逐步完善,在城市的基本建设上大部分已经初具规模。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开阔的眼界并具有专业技术,吸引他们回来建设家乡应成为中小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即使是中小城市也因为户籍制度的存在而存在各种门槛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不愿回乡工作。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城市城镇化以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地方政府应在对于归乡创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政策方面给予合理倾斜,进一步出台相关新生代农民工在中小城市落户的条件。
2、继续推进和探索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缓解大城市户籍改革压力与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代表的非城市户籍人员生存压力的一个缓冲带,是管理大城市人口与城市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户籍制度。依照目前走在居住证制度前列的城市规定,凡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具有专业技师资格以上的人才,以城市工作者的身份进城创业或工作可以申领居住证并享有一部分城市户籍附带利益。这就意味着居住证制度是作为工作在城市的外地户籍人员提供了在居住条件上可以申请廉租房、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在城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这就为新生代农民工在解决住的问题上提供了更多选择,保障了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居住证制度也对于持证人从事职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子女就读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权益。
居住证制度作为一个缓冲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优秀人才留到大城市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先使用居住证享用一部分城市资源享受当地居民的一部分待遇,再通过过渡和居住年限积累最终实现成为与当地居民无区别的大城市人。而对于没有打算留在大城市的一部分人来说,居住证制度也起码保障了其在城市工作时的各项权益。
3、实行中山模式的积分制管理
广东省中山市是最早关注到新生代农民工入城入户的制度困境的城市,中山模式的实质解读是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的中国,更应在劳动力方面积极投入资金,保障他们“体面劳动”“有尊严的生活”。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农民工进城制度设计的一个有益探索,此项制度成立以遵纪守法、获奖等级、技能水平、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纳税额度、计划生育、投资规模等情况为参考,对流动人口实行积分登记,达到积分的可以享受入户和子女入学等相应待遇。这对于知识水平较高、专业技术掌握更熟练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福音。国家应该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他们市民化,建设农民工小区,再通过积分制积极的引入新生代农民工人才的入籍,最终刺激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提高经济效率。
4、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制度
户籍制度作为一个控制城市人口膨胀、维护城市安全的时代产物,其基本作用基本消失。但是因此构建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附带福利并没有消失,这给生活在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们认识到自己与城市人群在“人”这个基本概念上的巨大差别,也让他们积压了一部分情绪。但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如果彻底取消户籍制度完全打开城市,将给城市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因此有步骤的实现剥离户籍附加利益是唯一途径。
二、建立劳动尊严权救济程序
劳动尊严权的救济程序的建立实际上是对“强资本、弱劳工”的有效回应,其带来的法治意义将带来人们的思考,进一步促进人们对法治的思考,更将全面的保护1亿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外来者”在城市的劳动尊严问题。
1、引用法律救济来解决劳动尊严问题
对于宪法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理念,公法设置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如劳动监察,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对企业主对雇工尊严权的侵害提供救济,因此为了保护弱者,必须积极引入法律救济。一方面是积极在法律构建上成为制度,把劳动尊严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劳动法,并把这项权利作为要求侵犯劳动尊严权的用人单位给予其负责人行政拘留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与侵犯劳动尊严权的用人单位勇敢的进行民事诉讼,捍卫基本人权的价值。法律救济的意义是为了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积极的捍卫自己的劳动尊严,防止司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最终实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尊严权。
2、增加劳动集体诉讼的法律构建
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就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同一个单位遭受到的劳动尊严受侵犯的情况大致相同。因此在实际考虑其就业环境、救济成本、法制意识等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增加集体诉讼的保障。例如10个以上劳动者提出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尊严权的案件应予以严厉处罚,工会对超过一半以上的会员提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尊严权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召开商讨会并在一定的情况下拥有罢工权。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保护涉及到中国的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经济转型换代、社会安定团结等重大事项,解决好这个问题,涉及到惠及1亿青壮年人口的切身利益。只有不断打破户籍壁垒,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生活工作环境,让他们体面劳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才会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沈水生.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2011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黄传会.中国新生代农民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
[3]李步云.人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