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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作为外资银行准入东道国的重要组织形式,与普通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不同,其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换言之,外资银行分行虽然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却有相对独立的商业营运资格。为此,在关注外资银行母行状况(包括母国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东道国的本地监管。认识这一点,对实施有效的外资银行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