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家属能否构成商业受贿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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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为一种商业受贿犯罪,要求主体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家属参与收受商业贿赂的现象,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家属也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共犯。
  [关键词] 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家属 共犯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另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可见,在商业活动中要单独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家属参与到前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中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其具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对之以公司、企业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展开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家属之教唆行为
  
  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家属鼓励、怂恿其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现权钱交易的,由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故意的产生是基于其家属的教唆,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犯罪时,其家属应当以共犯进行认定。它既可以表现为在受贿行为发生之前,家属引起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产生受贿意图,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独立实施索取他人财物行为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家属在向他人收取财物后,指使、劝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商业利益。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家属索取贿赂后,事实上也存在教唆行为。尽管家属在索取财物时,由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不知情,无法利用后者职务的便利,但如果家属告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指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向行贿人做出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事实上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那么,其家属就应当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需要指出的是当家属的教唆没有得逞的情况下,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家属的行为予以认定的问题。在家属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后,唆使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拒绝了教唆,或者在接受教唆人的教唆之后,放弃了实施商业受贿行为的犯意,实际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对于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家属教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未遂的情况下,由于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家属也就不可能按照其教唆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从轻减轻处罚,而应该就索贿、受贿做分别处理。在索取财物的情况下,按敲诈勒索罪论处,而对于单纯的收受贿赂的情况,不宜按犯罪处罚。
  
  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家属之帮助行为
  
  如果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已经具有受贿的故意,而家属认知到其犯罪的意图,加入到其正在实施的商业受贿犯罪行为中,实施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家属的帮助行为,也应当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以受贿罪的从犯定罪处罚。
  认定家属的帮助行为构成公司、企业受贿罪的共犯犯,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家属存在帮助行为,也要求家属认识到其帮助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二者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所以,对于家属在没有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形成通谋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的财物,只是将所受的财物转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即使后者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其家属的行为仍不能作为商业受贿的共犯认定。这是因为在家庭型商业受贿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与家属关系的紧密性和财产的共有性,帮助行为很容易发生,如果家属不是主动地参与受贿活动,积极促成受贿行为的实现,也就没有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一起打击的必要。而对于家属明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了商业贿赂而单纯地与其共享所受财物的行为,不能仅凭家属主观上明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之共享,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独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就认定家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由于家属没有帮助的故意,尽管客观上存在共享行为,也不应作为帮助犯认定。
  
  三、公司、企业人员家属之实行行为
  
  家属由于不具有公司、企业人员能否实施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笔者认为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作为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家属,由于其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人身上的密切联系,事实上也会侵犯到他人对后者商业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进而影响到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尽管家属不可能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可以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家属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之前,形成了共同的受贿故意,并在共同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由家属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家属也可能成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实行犯。当然,家属之行为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仅限于共同犯罪的场合,由于商业受贿罪的构成需要主体的特定身份,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受贿行为,或者其行为不构成商业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家属即使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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