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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通常的情况下,慈善活动首先都是由个人或家族开始的,比如救济他人,施舍衣物和食品。但这些行为都是临时性的,没有明确的规划和章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单个行为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了,于是就由一些有善心的人或机构提出倡议组织起来,有规划、有目的地开展慈善活动。这就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一种民间社团,它与政府是合作关系,政府可以发出号召,提出要求,但不能直接插手慈善具体事务,当然慈善组织也必须依法工作,而不能违法。依据当前的国际共识,社会的分配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甲的工资高,是因为甲的能力强;乙的工资低,是因为乙的能力弱。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养老保险等。在政府的组织和管理中,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承担。由政府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就有抽肥补瘦的成分。第三个层次就是慈善。当前两个体系实施之后,社会上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时就需要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了,这些组织可以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在完成个人的纳税义务后,政府是没有权力再要求公民捐献的。应该说募捐是慈善组织的功能,而不是政府的功能。
据我所知,当前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向群众募捐,并带有强迫性,有些地方政府包办慈善工作,形成官办慈善,这是“越俎代庖”。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些行政部门做了不应该做的事,而忽视了自己应该干的事,这也是有些部门职责不清的表现。尤其应引起重视的是,目前有一些地区正在掀起一场“慈善风暴”。由党政领导出面,分片包干,强制按销售额认捐。当遇到突发事件,财政无法列支时,党政领导就会批示,运用这笔善款,以解燃眉之急。这是对慈善的极大误解:(1)把慈善当作了政府行为;(2)把慈善当成了计划外收入;(3)把自愿变成了强制。这种做法如果广泛开展起来,将是对慈善工作的极大破坏。
有些人会问,政府部门不是也管救援吗?一场灾害之后,不是首先由政府出面抢救人员,发放救济物资吗?这与慈善又有什么不同呢?政府的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国库开支,否则就不是称职的政府,这也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而慈善是人们抱着良好的心愿施行的一种互助工作,是自愿的。同样是一件衣物,由政府分发,动用的是国库资金,就是依据宪法,落实人民的权力:而由慈善组织募集发放,就是人民之间的互助,代表的是一份爱心,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国人的慈善意识
有人说国外的慈善事业规模很大,国内的慈善事业规模很小,有人认为是国人缺少慈善意识,我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
慈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也不能例外。慈善首先是从家族开始,爱护自己的家族,爱护子女、父母;然后延伸到自己的村庄、部落;再延伸到整个国家。现在,慈善已突破了国界,成为整个人类的共识。
要相信人人都有爱心,都有慈善意识,都愿意帮助他人。正像我们经常说的那样,好人是绝大多数的,坏人是个别的。但是在人身体内部也有善与恶的斗争。善战胜了恶就是好人,恶战胜了善就成为坏人。这就需要有人去教导,去帮助,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用善去战胜恶。
有时候在一些人身上慈善意识并不明显,但不能证明他没有慈善意识。这就需要慈善工作者去做工作,帮助挖掘这种潜慈善意识,让它发扬光大。所以我主张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广大群众参与的活动,培养慈善意识。
有人说在中国募捐太困难了。我认为这里有两个误区。一个是人们总把目光盯着大款,而忽略了普通群众。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群众性的捐款也占了绝大部分。另一个是要求太高。一般人的心理是:愿意参加慈善事业,但又不能过多伤害自己的利益。比如一个人才发了2000元的工资,还要养家糊口,你向他募500元、200元就多了,如果是20元、30元,他就乐得参加了。
我想强调的是,慈善事业开展得是否成功,不能仅看募集了多少善款,完成了多少慈善项目,而要看培养了多少爱心,扩大了多少队伍,有多少人愿意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培养爱心,普及慈善意识才是慈善工作的核心。
应该承认,我国的慈善事业比较滞后,这是因为旧中国的慈善事业基础十分薄弱,解放以后又有几十年的停滞,只是在近十几年才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要想赶上国外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规模,还需要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还要几代人的努力,不可采取鲁莽行动,竭泽而渔。
慈善事件中的“感恩”
有人认为,要求受助者作出种种承诺是“道德绑架”,是“人身依附”;也有人认为,强求慈善不讲回报是物质和道德上的双重“勒索”。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从中国传统理念上来讲,慈善是一项助人的事情,往往讲求“施恩不望报”。就是说我帮助别人是我的心愿,没有任何求报的心理。但另外一方面,受惠的一方,应该是“受人点滴之恩,应涌泉相报”,要有感恩思想。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人把两者关系混淆了,甚至颠倒了。受惠人不知感恩,而施助人要回报。
古代犹太有位神学家,叫迈毛尼底斯(Mai-monides),他把慈善的捐赠分成几等。第一等是帮人找份工作,扶他站起来;第二等是捐钱的人不知道钱捐给了谁,受惠人也不知道钱是谁给的;第三等是捐钱人知道钱捐给了谁,而受惠人不知道钱是谁给的;第四等捐钱人不知道钱给了谁,而受惠人却知道是谁给的;第五等是在被要求之前,就提供捐款;第六等是在被提要求之后,提供捐款;第七等是捐钱人态度悭吝。
善无错行。我们对施行援助的人应抱支持的态度,不可过多指责,求全责备。因为事情总是很复杂的,有些施助者只是救助,表示自己的心愿,不问以后的事情;有些人想了解受助人的学习情况;有些人想听到受助人的感恩之音。我认为只要不伤害受助人的尊严,是平等的,都无不可。至于湖北襄樊那几位企业家只因没有收到感谢信,就把捐款收回,就大可不必了。我甚至认为,在施援之前,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要定期报告学习情况、思想状况都无不可,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了。至于要受助的一方在毕业后,归还捐款,或指定必须向社会作出多少回报,那就超出了慈善的范围,而成了一种借贷关系。
贫困并不是过错,尤其是一些孩子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无钱上学,接受社会或好心人的援助是正常的现象,是社会的进步,不需要感到脸上无光。要持大度态度,“千家饭足可求,百衲衣不害羞”,当你走上社会时,有了能力,你只要以同样的心情回报社会就是了。
大家都承认,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大家都应该支持这项事业,给捐助者以鼓励。
(注:根据《中国社会报》发表的史维勤和翟倩的采访稿整理)
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通常的情况下,慈善活动首先都是由个人或家族开始的,比如救济他人,施舍衣物和食品。但这些行为都是临时性的,没有明确的规划和章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单个行为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了,于是就由一些有善心的人或机构提出倡议组织起来,有规划、有目的地开展慈善活动。这就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一种民间社团,它与政府是合作关系,政府可以发出号召,提出要求,但不能直接插手慈善具体事务,当然慈善组织也必须依法工作,而不能违法。依据当前的国际共识,社会的分配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甲的工资高,是因为甲的能力强;乙的工资低,是因为乙的能力弱。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养老保险等。在政府的组织和管理中,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承担。由政府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就有抽肥补瘦的成分。第三个层次就是慈善。当前两个体系实施之后,社会上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时就需要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了,这些组织可以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在完成个人的纳税义务后,政府是没有权力再要求公民捐献的。应该说募捐是慈善组织的功能,而不是政府的功能。
据我所知,当前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向群众募捐,并带有强迫性,有些地方政府包办慈善工作,形成官办慈善,这是“越俎代庖”。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些行政部门做了不应该做的事,而忽视了自己应该干的事,这也是有些部门职责不清的表现。尤其应引起重视的是,目前有一些地区正在掀起一场“慈善风暴”。由党政领导出面,分片包干,强制按销售额认捐。当遇到突发事件,财政无法列支时,党政领导就会批示,运用这笔善款,以解燃眉之急。这是对慈善的极大误解:(1)把慈善当作了政府行为;(2)把慈善当成了计划外收入;(3)把自愿变成了强制。这种做法如果广泛开展起来,将是对慈善工作的极大破坏。
有些人会问,政府部门不是也管救援吗?一场灾害之后,不是首先由政府出面抢救人员,发放救济物资吗?这与慈善又有什么不同呢?政府的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国库开支,否则就不是称职的政府,这也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而慈善是人们抱着良好的心愿施行的一种互助工作,是自愿的。同样是一件衣物,由政府分发,动用的是国库资金,就是依据宪法,落实人民的权力:而由慈善组织募集发放,就是人民之间的互助,代表的是一份爱心,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国人的慈善意识
有人说国外的慈善事业规模很大,国内的慈善事业规模很小,有人认为是国人缺少慈善意识,我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
慈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也不能例外。慈善首先是从家族开始,爱护自己的家族,爱护子女、父母;然后延伸到自己的村庄、部落;再延伸到整个国家。现在,慈善已突破了国界,成为整个人类的共识。
要相信人人都有爱心,都有慈善意识,都愿意帮助他人。正像我们经常说的那样,好人是绝大多数的,坏人是个别的。但是在人身体内部也有善与恶的斗争。善战胜了恶就是好人,恶战胜了善就成为坏人。这就需要有人去教导,去帮助,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用善去战胜恶。
有时候在一些人身上慈善意识并不明显,但不能证明他没有慈善意识。这就需要慈善工作者去做工作,帮助挖掘这种潜慈善意识,让它发扬光大。所以我主张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广大群众参与的活动,培养慈善意识。
有人说在中国募捐太困难了。我认为这里有两个误区。一个是人们总把目光盯着大款,而忽略了普通群众。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群众性的捐款也占了绝大部分。另一个是要求太高。一般人的心理是:愿意参加慈善事业,但又不能过多伤害自己的利益。比如一个人才发了2000元的工资,还要养家糊口,你向他募500元、200元就多了,如果是20元、30元,他就乐得参加了。
我想强调的是,慈善事业开展得是否成功,不能仅看募集了多少善款,完成了多少慈善项目,而要看培养了多少爱心,扩大了多少队伍,有多少人愿意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培养爱心,普及慈善意识才是慈善工作的核心。
应该承认,我国的慈善事业比较滞后,这是因为旧中国的慈善事业基础十分薄弱,解放以后又有几十年的停滞,只是在近十几年才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要想赶上国外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规模,还需要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还要几代人的努力,不可采取鲁莽行动,竭泽而渔。
慈善事件中的“感恩”
有人认为,要求受助者作出种种承诺是“道德绑架”,是“人身依附”;也有人认为,强求慈善不讲回报是物质和道德上的双重“勒索”。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从中国传统理念上来讲,慈善是一项助人的事情,往往讲求“施恩不望报”。就是说我帮助别人是我的心愿,没有任何求报的心理。但另外一方面,受惠的一方,应该是“受人点滴之恩,应涌泉相报”,要有感恩思想。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人把两者关系混淆了,甚至颠倒了。受惠人不知感恩,而施助人要回报。
古代犹太有位神学家,叫迈毛尼底斯(Mai-monides),他把慈善的捐赠分成几等。第一等是帮人找份工作,扶他站起来;第二等是捐钱的人不知道钱捐给了谁,受惠人也不知道钱是谁给的;第三等是捐钱人知道钱捐给了谁,而受惠人不知道钱是谁给的;第四等捐钱人不知道钱给了谁,而受惠人却知道是谁给的;第五等是在被要求之前,就提供捐款;第六等是在被提要求之后,提供捐款;第七等是捐钱人态度悭吝。
善无错行。我们对施行援助的人应抱支持的态度,不可过多指责,求全责备。因为事情总是很复杂的,有些施助者只是救助,表示自己的心愿,不问以后的事情;有些人想了解受助人的学习情况;有些人想听到受助人的感恩之音。我认为只要不伤害受助人的尊严,是平等的,都无不可。至于湖北襄樊那几位企业家只因没有收到感谢信,就把捐款收回,就大可不必了。我甚至认为,在施援之前,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要定期报告学习情况、思想状况都无不可,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了。至于要受助的一方在毕业后,归还捐款,或指定必须向社会作出多少回报,那就超出了慈善的范围,而成了一种借贷关系。
贫困并不是过错,尤其是一些孩子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无钱上学,接受社会或好心人的援助是正常的现象,是社会的进步,不需要感到脸上无光。要持大度态度,“千家饭足可求,百衲衣不害羞”,当你走上社会时,有了能力,你只要以同样的心情回报社会就是了。
大家都承认,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大家都应该支持这项事业,给捐助者以鼓励。
(注:根据《中国社会报》发表的史维勤和翟倩的采访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