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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转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