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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以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处罚道路运输违章为宗旨,执法过程乃是准确地运用法律的过程,只有在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运政执法中得以实现。
“米兰达警告”的起源
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告知其:“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力”以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不利的证据”等内容,这是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被称之为“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一个经典案例。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Miranda)的年轻人因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弱痴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有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主张自己无罪,因为在接受讯问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结果最高法院因警察未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权力,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改判无罪,米兰达被释放。
运政执法必须严格履行“告知”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告知”程序,其意义就相当于“米兰达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始终。
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了运政执法告知程序,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检查、调查、询问之前告知。运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检查人员的身份,说明检查的理由;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二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在做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法律内容和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申辩,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三是在做出处罚决定时的告知。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力和途径。告知其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运政处罚中,上述告知的内容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内容,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如某县交通局在处罚非法载客营运的“黑车”时因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被认定程序违法并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目前在我们的运政执法中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1.告知内容不完全。部分执法人员将告知内容随意删除,甚至避开主要内容,告知的内容很不完全。如在认定某车涉嫌无证经营,决定给予罚款时,却不告知相对人处罚的理由和罚款的依据。相对人对这种不确定的处罚无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只得憋气带窝火地走上法庭。
2.错误理解告知内涵。部分执法人员将陈述权、申辩权与复议权、诉讼权等同,认为告知就是交待诉权、复议权。如认定相对人未按核定的班车线路经营,便告知其罚款的依据、罚款金额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为全部履行了告知程序,但事实上其处罚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陈述权和申辩权,而申请复议和诉权是在处罚后依法享有的救济权,二者有明显区别。
3.重新处罚仍不告知。告知程序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于行政处罚中。然而有些运政主体在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后,不汲取教训,认为告知程序可不再进行,便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而这样的处罚仍面临败诉的命运。
运政执法必须程序公正
法律对行为和利益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法制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程序合法来获得实体合法的结果。因此,从法律角度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而我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又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惯性,强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运政执法部门因不遵守法律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听证程序导致程序不符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例。
审理米兰达案的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惩罚的回应是: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运政执法属于广义的法律适用,与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同的是运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前者通过司法和审判方式把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被动适用到具体的当事人和案件之中,居中作出判决;但在运政执法中,运政部门并非处于居中地位,也不被动适用法律,而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主动地执行法律,并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运政执法部门更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排除干扰运政执法的因素,从而真正实现运政执法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基本实体公正。运政执法过程必须坚持程序优先的原则,这就是半个世纪前的经典案例“米兰达”给予我们的恒久启示。
(作者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米兰达警告”的起源
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告知其:“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力”以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不利的证据”等内容,这是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被称之为“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一个经典案例。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Miranda)的年轻人因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弱痴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有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主张自己无罪,因为在接受讯问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结果最高法院因警察未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权力,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改判无罪,米兰达被释放。
运政执法必须严格履行“告知”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告知”程序,其意义就相当于“米兰达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始终。
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了运政执法告知程序,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检查、调查、询问之前告知。运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检查人员的身份,说明检查的理由;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二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在做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法律内容和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申辩,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三是在做出处罚决定时的告知。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力和途径。告知其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运政处罚中,上述告知的内容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内容,都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如某县交通局在处罚非法载客营运的“黑车”时因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被认定程序违法并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目前在我们的运政执法中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1.告知内容不完全。部分执法人员将告知内容随意删除,甚至避开主要内容,告知的内容很不完全。如在认定某车涉嫌无证经营,决定给予罚款时,却不告知相对人处罚的理由和罚款的依据。相对人对这种不确定的处罚无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只得憋气带窝火地走上法庭。
2.错误理解告知内涵。部分执法人员将陈述权、申辩权与复议权、诉讼权等同,认为告知就是交待诉权、复议权。如认定相对人未按核定的班车线路经营,便告知其罚款的依据、罚款金额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为全部履行了告知程序,但事实上其处罚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陈述权和申辩权,而申请复议和诉权是在处罚后依法享有的救济权,二者有明显区别。
3.重新处罚仍不告知。告知程序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于行政处罚中。然而有些运政主体在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后,不汲取教训,认为告知程序可不再进行,便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而这样的处罚仍面临败诉的命运。
运政执法必须程序公正
法律对行为和利益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法制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程序合法来获得实体合法的结果。因此,从法律角度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而我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又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惯性,强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运政执法部门因不遵守法律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听证程序导致程序不符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例。
审理米兰达案的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惩罚的回应是: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运政执法属于广义的法律适用,与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同的是运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前者通过司法和审判方式把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被动适用到具体的当事人和案件之中,居中作出判决;但在运政执法中,运政部门并非处于居中地位,也不被动适用法律,而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主动地执行法律,并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运政执法部门更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排除干扰运政执法的因素,从而真正实现运政执法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基本实体公正。运政执法过程必须坚持程序优先的原则,这就是半个世纪前的经典案例“米兰达”给予我们的恒久启示。
(作者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