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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例回放】
小王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HR 经理,在去年他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公司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查出公司有两名职工患有乙肝(小三阳),公司担心传染,便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了两人各六个月的医疗期,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到医疗期满后,公司还是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两人经济补偿金。 但两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现在小王非常烦恼,担心疾病传染影响正常生产,怎么会变成就业歧视了呢?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事情应该就算处理完了,对方的反悔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此案例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反悔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在本案例中,职工患病后,公司给予医疗期,这是正确的。但该两名职工医疗期应是多长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其次,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劳动法》第2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本案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这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视这两名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还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则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 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关于职工反悔的处理问题。如果公司是依据《劳动法》第26 条之规定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则职工的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期案例征答】
张明是一家重型机械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期遇到了一件棘手的劳动争议难题:公司销售代表李平是北京人, 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李平进公司时,和在上海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将工资存到李平在上海的银行卡里,社会保险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李平因公司未付加班工资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北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平的申诉,李平的申诉要求有两个:1. 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共计5864 元;2. 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
张明困惑的是,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不能受理此案?面对这样的异地劳动争议,作为在北京的HR 经理,他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最妥当的呢?
(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小王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HR 经理,在去年他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公司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查出公司有两名职工患有乙肝(小三阳),公司担心传染,便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了两人各六个月的医疗期,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到医疗期满后,公司还是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两人经济补偿金。 但两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现在小王非常烦恼,担心疾病传染影响正常生产,怎么会变成就业歧视了呢?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事情应该就算处理完了,对方的反悔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此案例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反悔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在本案例中,职工患病后,公司给予医疗期,这是正确的。但该两名职工医疗期应是多长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其次,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劳动法》第2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本案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这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视这两名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还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则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 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关于职工反悔的处理问题。如果公司是依据《劳动法》第26 条之规定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则职工的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期案例征答】
张明是一家重型机械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期遇到了一件棘手的劳动争议难题:公司销售代表李平是北京人, 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李平进公司时,和在上海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将工资存到李平在上海的银行卡里,社会保险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李平因公司未付加班工资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北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平的申诉,李平的申诉要求有两个:1. 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共计5864 元;2. 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
张明困惑的是,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不能受理此案?面对这样的异地劳动争议,作为在北京的HR 经理,他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最妥当的呢?
(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