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无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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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狄更斯的《双城计》中有句名言: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对于亲身经受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大潮洗礼的企业中人,不管是制造商,还是分销商,抑或是零售商,谁没有切身体会?在他们中的许多人看来,今天在向现代文明大步迈进的同时,市场经济中缺乏有效监控的“恶之花”也在不断侵蚀着我们的经济社会肌体。
  资料显示,2000-2005年上半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13606件,案值52.8亿元;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冰冷数字的背后,折射出商业贿赂肆虐的巨大破坏力量。从某种意义来讲,商业贿赂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收买和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维护和纠正市场经济秩序本身,它关乎一个和谐社会应有的基本价值尺度,也契合了每个公民对公平秩序、良性规则等终极追求的期望。正因为如此,专项治理工作必将得到最广大公众的拥护和支持。
  
  
  德普回扣门事件触发中央布阵治理“路线圈”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胡锦涛总书记在新年伊始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特别强调指出。在会后中央纪委发布的公报中,敏感的人们注意到,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也被摆到了重要位置。在此背景之下,反商业贿赂首度被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提出,并被明确定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事实上,“反商业贿赂风暴”在2005年就已经显示出种种先兆。
  去年8月16日和11月25中央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中央重拳出击商业贿赂,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的奔走呼吁不无关系。2005年5月,德普“回扣门”事件经由媒体曝光后,正在密切关注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的程宝库迅速撰写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等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最终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正是他的鼓与呼,商业贿赂“潜规则”终于浮出水面,并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最终进入了决策层的视野。
  2005年7月底,胡锦涛总书记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反商业贿赂步伐由此加速。
  与此同时,相关的调研也随之展开。12月18日,中央纪委研究室、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等单位在南开大学举行了“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召开。根据此前的调研论证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自此,反商业贿赂被正式纳入到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成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新战场。
  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内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2家单位。
  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和依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由中央纪委于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并以通知形式下发至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此后不久的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明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再次将“治理商业贿赂”定为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有评论指出:不到10天时间里,温家宝总理就同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作为商业贿赂“重灾区”的卫生、基建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早已候命。领导小组各个成员单位迅速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陆续出台,向商业贿赂宣战的号角全面吹响,一场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风暴蓄势待发。
  在此大背景之下,商业贿赂早已从日常熟视无睹的经济问题而跃升为政治和社会热点议题。
  
  英雄流血又流泪:困境警示商业贿赂“无间道’
  
  “我们也是迫不得已。现在,几乎我们接触的所有采购人员,都希望利用自己的职权吃点回扣,每个人都想从中为自己捞取一点好处”,在江苏省南京市—家著名外资企业从事营销工作的顾先生向记者描述,“这是我们圈内人人皆知的秘密,早已见怪不怪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界人士对记者抱怨说,“早该动手了。我们忍气吞声好多年,偷偷摸摸地操作,又怕受到牵连。一直盼望早日逃离这个不辨是非的‘无间地狱’,找回市场竞争中起码的公平。”
  2003年,香港电影《无间道》让国人从荧屏上领略了身陷“无间”之痛。“无间地狱”源自佛教用语,是佛经中描述的八大地狱之一,据说是其中最苦的一个,犹如民间所说的十八层地狱的最底一层。坠入无间地狱者,将永远没有任何解脱的希望,所谓“一入无间,永无出期”。
  “无间”是最黑暗的地狱,本应人人惧而远之;但是行走在商业贿赂“无间道”上的商场中人又何止这些人?
  如果我们把时间往回拉,早在2004年4月初,美国朗讯公司突然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包括朗讯(中国)的最高长官一董事长兼总裁、首席运营官、市场部主管以及一名财务经理。对外公布的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此后,2005年5月,德普“回扣门”事件经由媒体曝光,再一次引起了时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由美国司法部提供的这份令国内相关职能部门汗颜的报告显示,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由于违反了美国本土法律《反商业贿赂法》,美国相关机构最终对天津德普开出了479万美元的巨额罚单。
  颇令国人尴尬的是,这两起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事件,在受到美国相关机构处罚之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却一直蒙在鼓里。即便在事情曝光后,直至今日,仍然没有任何涉案中方人员受到中国法律制裁的信息报道。
  目前,尽管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屈指可数,但现实却不容乐观,商业贿赂的涉及面之广,危害之深,大大超出了许多人的想像。有调查显 示,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垄断行业最为普遍,主要表现形式是为拿项目、占市场给予对方一定的回扣或好处费。从请客吃饭,到赤裸裸地送“红包”和银行卡,再到名目繁多的“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等,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回扣”已成为众多公司从激烈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不二法门”。于是乎,商业贿赂逐渐演变成为相关企业间一场心照不宣的“暗战”。
  专家指出,商业贿赂是寄生在市场经济肌体上的“毒瘤”,是世界各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敌人。事实上,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也曾经一度出现,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被誉为“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在上个世纪80年代,商业贿赂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泛滥和肆虐。据世界银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全球商业贿赂流通领域每年的贿赂额在2万亿美元以上。
  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因而企业普遍缺乏经营自主权;同时,企业产权不清晰,各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经济领域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商业贿赂。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一方面,我国的经济、社会以全球瞩目的速度得到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负效应和消极因素的“衍生品”也逐步凸显,尤其是曾经一度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死灰复燃、沉渣泛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发展成“行规”,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怪圈,中外企业概莫能外。但作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直至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商业贿赂现象才逐渐浮出水面。
  
  实际上,国人对“潜规则”一词并不陌生:“潜规则”是什么,就是那些没有显现出来但已是心照不宣的“江湖规矩”,这些规矩虽然没有成文却又被彼此默认。
  当“伸手者众,被抓者少”成为常态时,这种默认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将在所难免。而当越来越多的人处于失语状态,“潜规则”势必变成“显规则”。于是,我们愈加感受到了四川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老人的可贵。在2004年底,正是这位年近花甲老人,他的实名举报一举揭开了当地医药机构部分领导和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盖子。当他勇敢地签上自己姓名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个“大写的人”应有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责任。
  但是,最近媒体披露,因为举报,肖启伟一年来陷入了鲁迅先生所说的“无物之阵”。因为处境艰难,这位57岁的老人不得不提前退休,远走他乡,独自到北方一家民营医院打工。又一个英雄流血又流泪了。
  举报人如出一辙的生存困境警醒我们:在一个“潜规则”还大行其道的环境中,个体抗争的难度超出想像。实际上,当目前的商业贿赂腐败“冰山”还更多要依靠有良知的人们的挺身一“揭”的时候,他们的举报风险,已经不言而喻了。
  
  发案率高于查处率:“1%背后绕不过的两道坎
  
  其实,商业贿赂早已在国内“蔚然成风”,尽管相关职能部门当时也有所警觉,但令人遗憾的一个不争事实是,国内相关职能部门却错失了在其“大行其道”之前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而放任其“茁壮成长”为“大环境”,以至如今陷入“坐痈成患”的窘境。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淮安市纪委获悉,该市对2001年以来查处的165起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一次集中盘点,在众多的数据中,有一组数据特别引起了他们的警觉。本次调研的课题组组长,淮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王登玉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与商业贿赂的高发生率相比,商业贿赂的立案查处数目极少的现象亟待重视。
  另一组来自公安部的数字同样验证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目的比例尚不到12。隐藏在“发案率”大大高于“查处率”这一矛盾背后的原因在于,商业贿赂查处中存在许多障碍和难点,制约和牵制了相关执法部门有效打击商业贿赂。淮安市纪委的这份被中央纪委权威信息刊用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治理商业贿赂主要遭遇“两道坎”:
  缺乏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2003年11月,江苏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一家保险公司在招揽保险业务中存在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料,尴尬发生了:工商部门要立案查处,但保险行业部门认为这是其行业内部的事情,工商部门无权过问。两个职能部门的争执。甚至惊动了江苏省政府,最后的协调是工商部门不能查处。原因是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由保险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这场监管权属之争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商业贿赂治理中广为诟病的多头监管积弊。
  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经撰文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国家工商总局。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按照机制设定,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是由于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九龙治水年年旱”的困局。
  法律法规缺失,治理商业贿赂凸现制度软肋。从商业贿赂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实践来看,缺乏相应法律支撑的问题尤为突出。目前,国内法学界建议拓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空间的呼声也是一浪高于一浪。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毫不客气地指出法制不健全助长了商业贿赂的盛行。此言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商业贿赂”是国人的习惯称谓,尚不是一个严密科学的法律术语。虽然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制度体系框架,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由于一些内容严重滞后于治理工作的实际,已无法满足整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
  
  正视我基本国情:专项治理期盼“综合疗法”
  
  今年3月20日,一篇题为《坚决铲除商业贿赂“毒瘤”》的署名文章被刊登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理论版”的显著位置。这篇中央纪委机关报上的首 篇关于商业贿赂治理的文章引起了普遍关注,并被各地纪检监察网站争相转载。文章的署名为江苏省淮安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维凯。
  “检讨我们这些年的反腐败工作,常常存在着诸多‘盲点’与‘灰色地带’,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没有实现严厉惩治与道德约束齐头并进直接相关。扫除商业贿赂歪风,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决,同时也在考验着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水平,考验着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王维凯对记者一语中的地说,“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因此,我们决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同时要认真结合惩防体系构建,做到有一个总体的考量和部署”。
  商业贿赂治理中遭遇的“多头管理困境”,实际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执法难”的一个缩影。在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这一目标的指引下,近几年来国内的立法速度日益加快。但是,现实社会管理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问题依然突出。而对反商业贿赂的管理来说,除了执法环境问题之外,商业贿赂管理中的多头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工作的难度。
  “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在3月8日召开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上,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表示。治理商业贿赂,关键要逐步完善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重塑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早在200多年前,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就提出了“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这一法治社会下的永恒课题。纵观国内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已初步形成了制度体系框架,但魔鬼在于细节中。反映在实践中就是,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仅立法层级低,而且由于散乱于多部法律法规文件中,显得过于分散。同时,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权力的部门众多,多头管理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法律也难免成为摆设。
  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同时,需积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从长远来看,关键要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弥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憾。同时,有关立法工作要注意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和抵触之处。
  编辑: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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