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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末晋初律学家张斐的法律思想主要见于《晋书·刑法志》中的《注律表》,其有言曰"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这里的"道、器、格"即是"律"的表现形式,而"道器格"其中又蕴含着"确定"与"衡平",即庞德所言"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意。以此角度观之,可对张斐的法律思想做出一番法理念的解读,明晰其思想的法理与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