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县农村聚众性犯罪的特点、成因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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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性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的犯罪。由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甚至伤及无辜群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针对广西某县近三年来较为突出的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犯罪呈现的特点及成因的分析,以便更准确地打击此类犯罪,从而有效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广西某县地处桂西北,交通不便。消息不灵通,近年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发案比较突出。从该县检察院近年来提起批捕起诉的案件看,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共性:一是参与人员多;二是暴力色彩浓;三是社会影响大。与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如共同抢劫、共同故意伤害等犯罪相比,这些犯罪体现了犯罪的公然性。既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肆意殴打他人,惹事生非,强拿硬要,对公私财产恣意毁损,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等秩序,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三种主要形态,已经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给区域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
  一、聚众性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数、涉案人呈逐年上升增加趋势。
  统计显示,近年来该县聚众斗殴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寻衅滋事案件分别呈上上升趋势,其中,检察院对聚众斗殴案件批捕起诉共6件28人;对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提起公诉案件23件73人;对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案件7件18人。三类案件计36件97人,占三年来提起公诉案件件数及人数的7.02%、11.53%。
  犯罪人员结构中,外来人员犯罪问题突出,涉案人数逐年比例增大。这一比例分别为45.45%、60%。
  (二)、犯罪人员文化结构状况。
  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达约86.67%。
  (三)、犯罪人员身份及前科状况。
  主要以无业人员为主,在校学生参与三类犯罪主要是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增加。同时,以前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人员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去年年,这一特点更加突出。
  (四)、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其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9人、18岁至25岁的5人,25岁至35岁的3人,未成年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47.37 %,其他两个年龄段人数占犯罪人员总数的比例为26.32 %、15.79%。
  (五)、犯罪手段暴力化
  绝大多数的聚众斗殴案件的双方参与者往往携带刀、棒等工具或现场就地取材如地砖、石块等,出手凶狠,不计后果。经对三类案件分析发现,全部案件均使用了作案工具,其中,使用棍棒的案件8件;使用刀具案件最多为19件。
  (六)、突发性强
  有的聚众性案件仅仅因为一些小的矛盾或摩擦,短时间内迅速达到激化的程度,双方纠集的人员瞬间爆发聚众斗殴。有时仅仅会因为一句话、甚至一个挑衅式的眼神,就能成为案件的导火索。
  二、聚众性犯罪的成因
  1、社会环境及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该县地处桂西北,人口众多,地势山区,人员结构复杂。尤其是农村人口,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文化层次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只要有人相邀,不考虑行为后果。无业青少年因无所事事经常结伙游玩于游戏厅、台球室,一些网吧业主为谋取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在娱乐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或遇见以往有过矛盾的人,仰仗人多势众产生冲突,以致无法控制局面,造成严重后果。
  2、社会文化传媒方面的原因。目前,在市场上盛行“暴力”文化,而且主流文化体现为“限黄不限暴”,各式各样的游艺厅、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比比皆是,在电脑游戏充斥着恐怖、暴力、色情,影视文学作品也多被恐怖械斗等内容占据。不健康的文化传播和不规范的娱乐场所对于那些还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喜欢模仿的青少年来说,就很容易被这种环境毒害和同化了,以致当一人惹起事端时,呼之即来,群起而攻之,很多人成了犯罪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诱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由于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大都不够深入,普及面不大,一部分社会成员还没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于罪与非罪界限认识模糊,认为打打闹闹并不构成犯罪,认为这样过瘾,像影视剧中的武打片、黑社会中那样是英雄,通过暴力行为,渲泄精力,填补其精神上的空虚,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这些人无固定职业,没有理想信念,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心浮气躁,对他人和社会充满敌意和不满情绪。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和他人产生纠纷。而且当矛盾产生后,受逞强争霸动机影响,不是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想依靠暴力来制服对方,最终酿成聚众斗殴案件。
  4、酗酒引发聚众斗殴案件。有些案件的发生与酗酒有关。酒精能使人兴奋、烦躁、意识模糊、自制力下降,使平时能够解决的纠纷与矛盾,在酒后演变成聚众斗殴案件。特别是在饮酒后逞强好胜的虚荣心极强,与他人发生一点纠纷后,认为自己如果退缩了很没面子,往往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
  三、聚众性犯罪的对策
  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容易使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预防聚众性案件的发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减少和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1、继续强化对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加快办案节奏,确保打击力度,形成震慑力。
  2、采取新的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应对复杂多变的治安形势。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重点场所、部门、行业的治安防范和检查监督,全方位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逻防范,对重点人员、高危人群实施监控,纳入视线,提前预警,从源头入手预防减少聚众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3、加强对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该类场所的管理检查,安排人员负责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及时消除其中含有反动、暴力、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特别对于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的黑网吧要重罚或取缔,对黑网吧的查处要不间断地进行,使其无处藏身。
  4、依法做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针对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少年极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的特点。党和政府应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如积极开展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狠抓落实《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教育;多建一些青少年娱乐活动场所,使他们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开展“青少年維权岗”活动,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5、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围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网络文明等主题,进社区、进校园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专题讲座、摸拟训练、巡回报告、展览、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毒、防艾滋、防不良网站、远离伤害、远离犯罪等安全自救知识,适时运用典型案例到当地进行以案说法活动,防患于未然。
  6、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通过走访农民工的集中居住地,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掌握他们的生产现状,针对目前农民工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老乡观念错位,以及所在企业管理方面的疏漏等方面存在的犯罪诱因性问题,一是加强对雇佣农民工企业的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提高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归属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二是在企业中开展法制讲座,采用以案析法的形式就常发于农民工中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刻分析,以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增强他们明辨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界限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45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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