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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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不可抗力制度起源入手,介绍情势不可抗力制度在域外产生、发展历程并介绍现今各家学说,并进一步分析不可抗力制度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不可抗力情形出现的外在表象。
  关键词:不可抗力制度;合同受挫制度;解决机制
  一、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不可抗力(Vismajor,Hohere Gewalt,force maejure)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最早的规定。随后被许多国家所继承,在法国、德国民法中均有所体现,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也有同样的表述。在乌尔比安将不可抗力规定为:野兽的行为、无过失发生的死亡、通常不受监视的奴隶的逃亡、掠夺、叛乱、火灾、水灾、强大的袭击(盗窃场合并不免责)应该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二、不可抗力制度的发展
  英美法系中对与不可抗力的表述为履行落空或不可能履行。英美法系长久坚持的原则是严守合同义务的原则,只有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才可以真正意义上的免除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1863年的“Taylorv.Caldwell案”中发展了合同受挫制度,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Krell v.Henry案”确立了合同目的落空免责规则,“合同履行受挫”是指合同履行受挫,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发生了某种事件,使合同的履行受到根本性的挫折(frus-trgtion),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该事件的不发生是当初缔结合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未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与配额等情形下,应解除合同。自此,英美法开始了从两分法向三分法体制的转变,即要么合同得到履行,要么因违约而未获履行,要么因合同挫败而免除责任。
  三、不可抗力制度学说
  对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现有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主观说以合同中的违约方是否能够预见不可抗力的事由和抵御能力为基本标准,在主观上,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但还是未能预测到外来的突发事件,也不能阻止该突发事件的发生也不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减少损害。客观说是指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难以预料,发生后凭借当事人的力量难以避免,难以预料的原因是该事件的发生在正常情况下非常少见。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二:①该事件的发生是外来事件,与人为意志无关,无关乎个人的合理注意义务;②改时间相较于平常来讲事件发生是或然率低的事件。折衷说采纳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观点,认为不可抗力的虽然是外来事件,但是合同当事人要有主观的预测能力,要求当事人难以预料且难以避免并且在客观上要求该事件相较于普通事件发生概率要极低。故该学说在主客观上即要求有主观标准有要求客观标准,更为科学。主观说只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主观标准上认为时间难以预料,在客观上没有适度的把握标准,所以采取该学说的人较少。客观说由于过分强调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忽视对主观因素的考量,在合同法领域容易导致人们对相关客观事件的预知和合理趋避义务的关注,进而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折衷说认为主客观要素缺一不可,比起主观说和客观说来说根据有科学性,故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和我国法学家基本上都采取折衷说观点。我国民法通则也采取了折衷说。
  四、不可抗力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主观要件要求合同当事人对事件发生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难以预料,这一点是对合同但是人有无主观过错的直接判定。如果事件的发生基于合理的同等情况同等条件下的第三人判断,为一般人可以预料到的事件,那么合同当事人如果仍执意认为时间为不可抗力,从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应认为合同当事人具有过错,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其免除违约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是指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为小概率事件,且事件发生难以避免而且不能克服。当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事件的发生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我能为力。实际上客观要件也包含了一定的主观判断在内,例如时间难以避免且难以克服,这需要结合主观要件共同进行判断。
  总而言之,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定免责的不可抗力的内涵和外延,二者缺少一个都会导致不可抗力内涵外延缺失。
  五、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
  1.不可抗力的主体判断标准
  预见能力就是指当事人根据事物的发展特点、趋势所进行预测、推理的一种思维能力,是思维能动性的表现。但在客观世界中并不是所有的事件,以人类的知识水平都可以成功预见其是否发生,预见能力也因个体差异而又不同。在国际通行做法中,是否能遇见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一般是通过与合同无关的合理的第三人的预测能力为判断是否能够预测的客观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事件的发生,那么在客观上它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裁判者来说判断一个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能判断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裁判者需要一个客观标准来推断合同当事人的判断预测能力,所以一般就需要借助具有判断力且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只是以违约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标准来判断其预测能力的话,显然对合同守约方是很不公正的,故,此种做法也是能最大限度额保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因此,作者认为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应为一般公众,认知水平为一般合理的大众水平,且与合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即善意合理的第三人。总而言之,不能预见是指善意第三都无法预见,并不是指个别合同当事人能预测而其他人不能预测。
  预见的客体根据内容性质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①人类不可能成功预见的客观事件,例如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突发的罢工、武装冲突、战争等。②人类不可能成功在准确的时间准确的地点预测到的事件,例如提前预告的台风海啸、提前已经预知的局部武装冲突等。
  2.不可抗力的客观判断标准   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是不可抗力的客观评判标准。所谓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测而在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的时候又难以进行规避,并且经过合同当事人尝试过所有的解决办法也无法客服该事由继续履行合同。裁判者最容易把握的就是客观判断标准,当然主观是否无法预测也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外在表象进行佐证的。
  六、不可抗力的具体表象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事由分为两大类:①自然灾害。②社会异常事件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类破坏自然,导致自然异变作为诱因,二是要有受到损害的人、财产、资源作为承受灾害的客体。但是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会是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有那些真实的影响到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当事人无法预测且不可以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才是不可抗力的事由。
  社会异常事件是指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突发的对于社会或人民财产有重大损害的或然率极低的事件。一般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示威游行,重大安全事故案件、武装冲突、国家独立、战争等。这一类事件中国家独立战争、武装冲突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段时间酝酿和发酵的,如果合同签订之初,战争以及武装对立行为就已经产生,那么在合同签订后,该事件不能成为不可抗力的事由,因为在事先对于事件的发生应该可以预测到,正常的第三人的预测能力是可以预测到的。如果在事件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且该合同为长期合同,那么该事件为不可抗力的事由,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罢工、示威游行等事件也要一分为二的考虑对于事前已经在有关机关进行申请的示威游行或者罢工则可预见的,也可避免,则该示威游行、罢工不可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而突发的罢工或者示威游行则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由,因为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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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胡明阳(1989~),男,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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