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受贿近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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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2亿元的受贿金额,创下中国1949年以来官方处理并公布的贪腐案件数额之最
  
  《财经》记者 王和岩
  
  这一切发生在涉案被查两年之后。
  
  61岁的陈同海于2009年7月15日上午9时走上了被告席,接受一审宣判。
  
  此时,他头发斑白,神情落寞,很难让人意识到他就是风光一时的中国石油界显赫人物——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28,香港交易所代码:0386)原董事长。
  
  法院判决显示,从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财经》记者了解,今年6月12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其辩护律师为他做了罪轻辩护。此番法院宣判,对检方指控全部予以认定,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则全部予以驳回。
  
  对于死缓的判决结果,陈同海当庭并未表示是否上诉。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上诉期为十天。
  
  近2亿元的受贿金额,是中国自1949年以来官方处理并公布的贪腐案件数额之最。
  
  陈同海其人
  
  陈同海出身于革命世家。他的父亲陈伟达是中共上海早期学运领导人之一,参加过1935年的“一二·九”运动,时为上海学生领导人之一;1937年即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在上海、浙江一带从事中共地下活动,曾担任华东野战军师级政委。1949年后,陈伟达长期在浙江任职,最高任浙江省委书记,后转任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兼天津警备区政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陈同海出生于1948年9月。1976年,陈同海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大庆油田,在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次年,陈同海从大庆油田调至浙江省科委。
  
  1983年3月至1991年6月,陈同海历任原中石化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宁波市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1991年6月,43岁的陈同海出任寧波市代市长,次年初任市长。
  
  1994年1月,陈同海奉调进京,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四年后,陈同海重回石油界,出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股份)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出人意料地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中石化股份当天夜间发布公告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此后有媒体报道称,6月22日下午,中石化集团在总部召开总部机关和在京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会议,中组部副部长王东明、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等出席了这一会议。王东明宣布了相关任免决定。
  
  当时陈同海一度出现在会场,但中途离去,再未回来。
  
  2007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已被“双规”。但李荣融并未说明陈同海被调查的缘由。
  
  2008年1月26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陈同海在担任中石化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石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该消息称,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经》记者获知,就在新华社发布这条消息的前一天,即1月25日,陈同海已被正式逮捕。
  
  对于任职于中石化集团期间的陈同海,业内外后来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他独断专行,也有人认为其大力推行改革,工作有魄力。
  
  油田基层员工则对陈同海多有批评,指其降低了基层员工收入等。不过,一位中石化集团员工认为,陈同海推行下岗分流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要,只是中石化的实力和财力不及中石油,所以员工意见较大。
  
  陈同海其罪
  
  法院判决显示,1999年至2007年6月间,陈同海利用担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7年夏天,陈同海被“双规”。该案经纪检机关、检察院近两年的调查处理,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审理。
  
  此次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中午休庭一小时后继续开庭,直至晚上6时多方告休庭。
  
  检方起诉时表示,陈同海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收受上述巨款的真实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认罪态度很好,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陈同海只对一些证人证言提出了一些看法。
  
  陈同海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刘家众。他们为陈同海作了罪轻辩护。旁听者称,举证质证期间,辩护律师的发言曾数次被审判长打断。在之后进行的两轮法庭辩论中,律师强调,陈同海是为国家利益承担个人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不过,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检方指控全部予以认定。
  
  一审开庭及宣判后,两位律师均表示,就此案不接受记者采访。
  
  《财经》记者获悉,陈同海涉案的上述钱款,均在其子名下。但此案只追究了陈同海的责任,没有其他同案人员,相关行贿人员也未作司法处理。
  
  据《财经》记者此前的调查,陈同海的“落马”,源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检举。2008年12月23日,杜世成被厦门中院认定受贿626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杜未上诉。
  
  死缓争议
  
  陈同海被判死缓的消息经媒体公布后,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议。一些网友在留言和评论中,列举了这几年一些大案要案,指出陈同海收受贿赂近2亿元,数额空前;而此前的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数额为600多万元,便被处以极刑。2009年6月,原首都机场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受贿金额为1亿余元,终审获死刑。
  
  陈同海案宣判后,北京二中院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发布“答记者问”,对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但陈同海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同时,还具有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线索,并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做出死缓判决,既符合《刑法》第67条相关的规定,也符合2009年3月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
  
  该负责人强调,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中也均遵循了上述原则,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回顾法院曾经判决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该负责人认为,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截至本刊发稿,陈同海尚未正式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根据中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二年的死刑缓期届满后,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甚至可减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还可以再减刑。但累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缓的二年)。■
  
  本刊记者赵剑飞、杨悦对此文亦有贡献
  
  中国近年重要贪腐死刑案件(含死缓)
  
  成克杰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被认定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2000年9月14日执行死刑。
  
  胡长清
  
  原江西省副省长。被认定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45.55万元,此外,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161.77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3月8日执行死刑。
  
  王怀忠
  
  原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书记。被认定受贿517万余元,另有价值480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2004年2月12日执行死刑。
  
  郑筱萸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被认定受贿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另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罪。2007年7月10日執行死刑。
  
  姜人杰
  
  原江苏省苏州市副市长。被认定受贿人民币1.0867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判处其死刑。宣判后当庭提出上诉。此后未见有公开报道。
  
  曾锦春
  
  原湖南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受贿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此外,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尚未见判决结果的公开报道。
  
  李培英
  
  原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被认定受贿人民币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最高法院正对其进行死刑复核。
  
  李嘉廷
  
  原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被认定受贿人民币1810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韩桂芝
  
  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被认定非法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昭耀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被认定受贿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振汉
  
  原湖南省高院院长。被认定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有杰
  
  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认定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宝金
  
  原天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认定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
  
  原安徽省副省长。被认定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华
  
  原北京市副市长。被认定受贿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资料来源:本刊实习记者王璇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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