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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很复杂,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得自白必要主义成为可能;现有的犯罪研究理论对刑事司法的导引功能较为不足;刑事诉讼立法价值取向只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存在,而忽略了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客观真实使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衰退.从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出发,对刑讯逼供的控制只能采取临时性的改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