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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救发[2017]76号各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