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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蔡甸区地处武汉市西北部,属于武汉市远城区,是典型的农业大区,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推进,国家注入该区的乡镇扶贫开发资金也越来越多,极大地推进了该区城镇化建设进程,同时该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十八大以来,蔡甸区检察院把扶贫开发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突出查办涉及扶贫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共办理此类贪污贿赂案件25件27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3件3人,正科级干部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服务和保障了我区的扶贫开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8-01
作者简介:邹先容(1986-),女,法学本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科长。
一、查办案件情况
蔡甸区近3年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5件27人,涉案金额共计4830.054万。
二、蔡甸区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农村“两委”人员和基层经济管理类站所工作人员。
(二)涉嫌的罪名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等罪名,其中贪污罪尤为突出。
(三)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固定。大多是乡镇扶贫开发方面的政策性投放资金以及国家的征地拆迁款。
(四)共同犯罪案件占较大的比例。窝串案主要表现在村干部之间为了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扶贫开发资金,然后以“辛苦费”、“年终福利”等形式予以侵吞。
(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大案的比例高。
(六)突破相对容易、但取证难度较大。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数为农村“两委”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加之多数是共同作案,审讯突破案件相对容易。
三、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处于易发高发态势,仅三年时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5件27人。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本地区目前正处于城市扩容期,扶贫投资类的工程建设、开发类的征地拆迁等工程项目不断跟进。二是一些商人在解决市场准入与纠纷时,往往会以金钱作为工具,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形成巨大诱惑,导致职务犯罪案件高发易发。三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四是国家公共财产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四、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选人机制,把好村干部“入口关”
一是要把好干部选拔用人关,禁止干部带病上岗。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任前公示”、“竞争上岗”、“辞退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增加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避免将村务大权几年甚至数十年集中在同一人手中,造成权力过度集中。二是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大量数据表明,村“两委”成员的集体腐败,往往都与村财会人员直接勾结或审核不严、或者把关不力有关,因此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的培训。
针对农村的村务、财务现状,村民会议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修改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保护集体财产,维护自身权益,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每年向村民大会汇报一次,涉及财务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加大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村务、帐务内容必须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县、乡财政部门要定期培训、轮训村级财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做好财务把关,给村主任做好帮手。分季度、分阶段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查核,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机制。
(二)形成廉政氛围,把好“教育关”
防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应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武器,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优势,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政治思想教育应以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为核心,要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可以确立以检察院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平台、以乡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为网络点成员,建立预防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警示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专题讲座与阵地教育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使村干部系统地学习农村政策和法律常识、掌握财经政策和管理知识。
(三)实行惩防结合,把好“预防关”
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有预防而无打击,则会防不胜防。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充分发挥“预防调查”的功能,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集中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党委写出预防报告,转发重点单位和部门予以重视。协助重点部门、乡镇、村建立健全以“政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预防制度、重大事项例会研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使村镇组织的重大活动按规章、制度办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在乡、村两级组织中聘请联络员,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还定期深入乡镇、村,注意发现并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力地发挥依法查办案件的警示威慑预防作用。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贫开发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关键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8-01
作者简介:邹先容(1986-),女,法学本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科长。
一、查办案件情况
蔡甸区近3年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5件27人,涉案金额共计4830.054万。
二、蔡甸区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农村“两委”人员和基层经济管理类站所工作人员。
(二)涉嫌的罪名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等罪名,其中贪污罪尤为突出。
(三)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固定。大多是乡镇扶贫开发方面的政策性投放资金以及国家的征地拆迁款。
(四)共同犯罪案件占较大的比例。窝串案主要表现在村干部之间为了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扶贫开发资金,然后以“辛苦费”、“年终福利”等形式予以侵吞。
(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大案的比例高。
(六)突破相对容易、但取证难度较大。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数为农村“两委”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加之多数是共同作案,审讯突破案件相对容易。
三、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处于易发高发态势,仅三年时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5件27人。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本地区目前正处于城市扩容期,扶贫投资类的工程建设、开发类的征地拆迁等工程项目不断跟进。二是一些商人在解决市场准入与纠纷时,往往会以金钱作为工具,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形成巨大诱惑,导致职务犯罪案件高发易发。三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四是国家公共财产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四、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选人机制,把好村干部“入口关”
一是要把好干部选拔用人关,禁止干部带病上岗。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任前公示”、“竞争上岗”、“辞退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增加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避免将村务大权几年甚至数十年集中在同一人手中,造成权力过度集中。二是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大量数据表明,村“两委”成员的集体腐败,往往都与村财会人员直接勾结或审核不严、或者把关不力有关,因此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的培训。
针对农村的村务、财务现状,村民会议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修改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保护集体财产,维护自身权益,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每年向村民大会汇报一次,涉及财务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加大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村务、帐务内容必须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县、乡财政部门要定期培训、轮训村级财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做好财务把关,给村主任做好帮手。分季度、分阶段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查核,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机制。
(二)形成廉政氛围,把好“教育关”
防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应充分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武器,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优势,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政治思想教育应以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为核心,要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可以确立以检察院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平台、以乡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为网络点成员,建立预防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警示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专题讲座与阵地教育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使村干部系统地学习农村政策和法律常识、掌握财经政策和管理知识。
(三)实行惩防结合,把好“预防关”
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有预防而无打击,则会防不胜防。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充分发挥“预防调查”的功能,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集中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党委写出预防报告,转发重点单位和部门予以重视。协助重点部门、乡镇、村建立健全以“政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预防制度、重大事项例会研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使村镇组织的重大活动按规章、制度办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在乡、村两级组织中聘请联络员,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还定期深入乡镇、村,注意发现并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力地发挥依法查办案件的警示威慑预防作用。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贫开发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