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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机制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2008年9月中旬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破坏最甚且波及今日。中国亦不能独善其身,但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相对独立、介入国际金融市场不深,影响相对较小,经济恢复较快。诚然,俗话说居安思危,我国金融机构尚存在许多弊端,所以不能忽视本次美国次贷危机。
(一)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泛指经营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业务品种上基本只从事次级按揭贷款发放及相关业务,经营项目极为单一。2007年2月在住房按揭贷款上增加18亿美元坏账拨备的汇丰控股并没有受到多少影响,其2007年上半年业绩反而出现了超预期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汇丰在其他业务上有良好的收益,弥补了其在按揭贷款业务上的损失。
反观我国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单一且过度依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存贷款和债券投资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因为经营项目单一而倒下的机构,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前车之鉴;而汇丰的例子从正面提醒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综合化经营、实现收益来源多元化。要预防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行多栖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应当多发展零风险或风险程度很低的中间业务。金融机构的零风险业务,诸如汇兑结算、金融咨询、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保管箱业务等在我国都不多,有极为广阔的市场。此外,还可以开展一些风险很低的中间业务,诸如参与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策划及项目融资、理财顾问、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的扩大, 可增强金融机构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更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但是金融机构在走"合并扩张、混业经营"的道路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是极其必要的, 避免舍本求末,扩大金融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现在已经受到国内外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因为金融机构系统越来越庞大,它们的产品已经走向了"多栖化"的发展道路,其业务对IT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加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使得一点儿"操作"上的失误,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带来严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后果。比如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缺乏内控;日本大和银行的倒闭则是典型的缺乏外部监管。这些例子让人毛骨悚然,使我们不得不对如何防范操作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
通过剖析一系列已发案件,不难发现,案件只是操作风险的极端表现形式,案件的背后反射出的是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要防范操作风险,首先应当要求金融业逐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层为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通过进行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与制约,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此外,还应该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它们为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具有"内因"作用;其次,有了内控,就必须严格执行。因为"执行应该成为一家公司的战略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特别是对薄弱环节的监管,这属于"外因"作用。总之,内因起着主导和关键作用,外因则成为影响其生存发展的诱导因素,二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最后,金融机构可以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堵截操作风险,以工商银行为例,其在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上采取了不少措施,搞了一些创新,如建立了票据营业部、对分行实行了票据移存等。各分行的票据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移存到票据营业部,而且移存还要按照票据的时间序列,先进的票据先移,不允许替代。这种创新做法避免了很多操作风险。这是很值得其他银行进行学习并推广的。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本属于操作风险之范畴,但鉴于其独特性,以及所论述的侧重点不同,单独成段。它是指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因而导致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管理风险的产生必然和管理者的素质与能力息息相关,不过和分配制度似乎关系更大。如果"只求无过,不求有功",管理人员均难以做到尽职尽责。但是,若采取激励制度——把管理者的业绩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因为每个管理者都具有"经济人"利益自我维护的倾向。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激励管理层的热情,促使其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提高自身价值与管理能力,最终与金融机构实现完美的"双赢"。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是指一个经济实体不能或不愿按时偿还其债务的可能性。它是令人"谈虎变色"的金融危机的根源,也是本文的重点,将在下一节中展开详述。
二、信用风险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金融债务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因为负债过多,再加上不少银行的自有资金比例过低,甚至资不抵债,从而引发其对存款客户的支付危机,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极其容易发生挤兑现象——当人们听说某银行现金流不足时,由于担心银行倒闭无法取出自己的存款,而纷纷去提取自己的存款——它必然导致银行倒闭。更可怕的是,银行的倒闭具有"多米诺骨牌"的效应,会引起其他银行,包括境外银行接连发生挤兑,对国家的货币体系、支付体系、价格体系和产权体系等均可造成严重威胁,金融危机便由此爆发并迅速蔓延。
然而,这仅仅是导致信用风险的表面原因。究其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债权软约束和债务硬约束的失衡。也就是说,客户对金融机构的债务可以违约,而银行对客户的负债是不能也不允许负债的,这就导致了权利义务不对等,成为潜伏在金融业信用领域中的巨大漏洞。所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准确地说,不是金融机构的不讲信用,而是其客户的不讲信用的风险。金融债务的收回风险分为客户"不愿还"和"不能还"两种,下面就这两种风险分别加以说明,并提出对策。
(二)"不愿还"及其防范对策
休谟曾针对履行诺言的信用问题提出了"承担义务意愿"的概念:"我们在这里虚构一种新的心灵活动,我们称之为承担义务的意愿;而我们就假设道德以这个意愿为基础。"休谟在这里所提出的意愿是纯粹基于个人心理的,通俗地讲,就是诚实守信的主观愿望和动机。那么,对个人而言,要解决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不愿还"问题,关键在于培养其信用意愿,它来源于人们内在的品德、修养和外部的约束。
企业的信用意愿与之相比,较为复杂,是指企业是否愿意履行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或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因为企业行为是个体行为的总和,信用意愿表现为企业中个体的共同价值观、道德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决策行为。这种决策受到企业的宗旨、文化、企业家价值观、企业经营目标以及企业利益的判断等相关因素的直接影响,此外,还要受到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员工信用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要解决企业的"不愿还"问题,关键在于培养其信用意愿,它只能来源于不断完善的企业制度和根深蒂固的企业文化。
(三)"不能还"及其防范对策
客户不能还,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引发信用风险的原因。笔者认为,在社会上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业务是经营服务性的金融产品,因此其信用义务归根结底表现为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质量义务。
当客户想要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先通过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由其对该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诸如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担保物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并给出信用分值,由金融机构做出贷款与否,信用贷款抑或是抵押贷款的最后决定。这有助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营实力和偿债能力的判断,有助于其对获取信息的识别,提高其贷款决策的准确性。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术业专攻",不必将大量人力、物力甚至财力浪费在调查客户信用,抑或是对抵押物进行监督,抑或是出现不能偿还的官司上。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本身以其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成为信用机制运行的关键,并在征信系统中发挥重要的把关作用。但现在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误导、欺骗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需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市场信用立法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明确其法律和经济责任。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三、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注重信用,并形成了深厚的信用文化积淀。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倪,小车无杌,其何以行之哉?"强调了信用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然而,时至今日,传统信用道德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后,发挥的作用已经失去了昔日的光彩,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信用缺失问题。
尽管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涉及信用,但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点到为止,未曾深入。这根本就本能算作是信用立法,仅仅是道德规范进入了法律。然而,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就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声望。
由此,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不少行业、地方借助中央发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契机,直接以"信用"冠名的立法迅速大量出台。这些立法不再抽象地体现信用道德的要求,而是将信用具体化为信息,以切实可行的规则去规范信用行为。"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至此,信用从道德的制高点降落到当今的世俗社会,信用规范完成了由道德向法律的转换。信用由单一的道德规范变成了道德、法律的双重规范。而且,信用立法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人们期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将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2008年9月中旬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破坏最甚且波及今日。中国亦不能独善其身,但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相对独立、介入国际金融市场不深,影响相对较小,经济恢复较快。诚然,俗话说居安思危,我国金融机构尚存在许多弊端,所以不能忽视本次美国次贷危机。
(一)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泛指经营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业务品种上基本只从事次级按揭贷款发放及相关业务,经营项目极为单一。2007年2月在住房按揭贷款上增加18亿美元坏账拨备的汇丰控股并没有受到多少影响,其2007年上半年业绩反而出现了超预期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汇丰在其他业务上有良好的收益,弥补了其在按揭贷款业务上的损失。
反观我国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单一且过度依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存贷款和债券投资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因为经营项目单一而倒下的机构,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前车之鉴;而汇丰的例子从正面提醒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综合化经营、实现收益来源多元化。要预防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行多栖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应当多发展零风险或风险程度很低的中间业务。金融机构的零风险业务,诸如汇兑结算、金融咨询、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保管箱业务等在我国都不多,有极为广阔的市场。此外,还可以开展一些风险很低的中间业务,诸如参与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策划及项目融资、理财顾问、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的扩大, 可增强金融机构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更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但是金融机构在走"合并扩张、混业经营"的道路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是极其必要的, 避免舍本求末,扩大金融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现在已经受到国内外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因为金融机构系统越来越庞大,它们的产品已经走向了"多栖化"的发展道路,其业务对IT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加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使得一点儿"操作"上的失误,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带来严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后果。比如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缺乏内控;日本大和银行的倒闭则是典型的缺乏外部监管。这些例子让人毛骨悚然,使我们不得不对如何防范操作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
通过剖析一系列已发案件,不难发现,案件只是操作风险的极端表现形式,案件的背后反射出的是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要防范操作风险,首先应当要求金融业逐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层为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通过进行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与制约,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此外,还应该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它们为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具有"内因"作用;其次,有了内控,就必须严格执行。因为"执行应该成为一家公司的战略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特别是对薄弱环节的监管,这属于"外因"作用。总之,内因起着主导和关键作用,外因则成为影响其生存发展的诱导因素,二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最后,金融机构可以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堵截操作风险,以工商银行为例,其在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上采取了不少措施,搞了一些创新,如建立了票据营业部、对分行实行了票据移存等。各分行的票据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移存到票据营业部,而且移存还要按照票据的时间序列,先进的票据先移,不允许替代。这种创新做法避免了很多操作风险。这是很值得其他银行进行学习并推广的。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本属于操作风险之范畴,但鉴于其独特性,以及所论述的侧重点不同,单独成段。它是指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因而导致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管理风险的产生必然和管理者的素质与能力息息相关,不过和分配制度似乎关系更大。如果"只求无过,不求有功",管理人员均难以做到尽职尽责。但是,若采取激励制度——把管理者的业绩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因为每个管理者都具有"经济人"利益自我维护的倾向。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激励管理层的热情,促使其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提高自身价值与管理能力,最终与金融机构实现完美的"双赢"。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是指一个经济实体不能或不愿按时偿还其债务的可能性。它是令人"谈虎变色"的金融危机的根源,也是本文的重点,将在下一节中展开详述。
二、信用风险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金融债务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因为负债过多,再加上不少银行的自有资金比例过低,甚至资不抵债,从而引发其对存款客户的支付危机,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极其容易发生挤兑现象——当人们听说某银行现金流不足时,由于担心银行倒闭无法取出自己的存款,而纷纷去提取自己的存款——它必然导致银行倒闭。更可怕的是,银行的倒闭具有"多米诺骨牌"的效应,会引起其他银行,包括境外银行接连发生挤兑,对国家的货币体系、支付体系、价格体系和产权体系等均可造成严重威胁,金融危机便由此爆发并迅速蔓延。
然而,这仅仅是导致信用风险的表面原因。究其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债权软约束和债务硬约束的失衡。也就是说,客户对金融机构的债务可以违约,而银行对客户的负债是不能也不允许负债的,这就导致了权利义务不对等,成为潜伏在金融业信用领域中的巨大漏洞。所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准确地说,不是金融机构的不讲信用,而是其客户的不讲信用的风险。金融债务的收回风险分为客户"不愿还"和"不能还"两种,下面就这两种风险分别加以说明,并提出对策。
(二)"不愿还"及其防范对策
休谟曾针对履行诺言的信用问题提出了"承担义务意愿"的概念:"我们在这里虚构一种新的心灵活动,我们称之为承担义务的意愿;而我们就假设道德以这个意愿为基础。"休谟在这里所提出的意愿是纯粹基于个人心理的,通俗地讲,就是诚实守信的主观愿望和动机。那么,对个人而言,要解决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不愿还"问题,关键在于培养其信用意愿,它来源于人们内在的品德、修养和外部的约束。
企业的信用意愿与之相比,较为复杂,是指企业是否愿意履行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或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因为企业行为是个体行为的总和,信用意愿表现为企业中个体的共同价值观、道德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决策行为。这种决策受到企业的宗旨、文化、企业家价值观、企业经营目标以及企业利益的判断等相关因素的直接影响,此外,还要受到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员工信用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要解决企业的"不愿还"问题,关键在于培养其信用意愿,它只能来源于不断完善的企业制度和根深蒂固的企业文化。
(三)"不能还"及其防范对策
客户不能还,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引发信用风险的原因。笔者认为,在社会上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业务是经营服务性的金融产品,因此其信用义务归根结底表现为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质量义务。
当客户想要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先通过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由其对该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诸如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担保物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并给出信用分值,由金融机构做出贷款与否,信用贷款抑或是抵押贷款的最后决定。这有助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营实力和偿债能力的判断,有助于其对获取信息的识别,提高其贷款决策的准确性。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术业专攻",不必将大量人力、物力甚至财力浪费在调查客户信用,抑或是对抵押物进行监督,抑或是出现不能偿还的官司上。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本身以其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成为信用机制运行的关键,并在征信系统中发挥重要的把关作用。但现在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误导、欺骗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需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市场信用立法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明确其法律和经济责任。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三、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注重信用,并形成了深厚的信用文化积淀。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倪,小车无杌,其何以行之哉?"强调了信用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然而,时至今日,传统信用道德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后,发挥的作用已经失去了昔日的光彩,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信用缺失问题。
尽管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涉及信用,但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点到为止,未曾深入。这根本就本能算作是信用立法,仅仅是道德规范进入了法律。然而,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就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声望。
由此,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不少行业、地方借助中央发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契机,直接以"信用"冠名的立法迅速大量出台。这些立法不再抽象地体现信用道德的要求,而是将信用具体化为信息,以切实可行的规则去规范信用行为。"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至此,信用从道德的制高点降落到当今的世俗社会,信用规范完成了由道德向法律的转换。信用由单一的道德规范变成了道德、法律的双重规范。而且,信用立法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人们期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将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