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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财税既不规范也不统一,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赋税反而高于校发达的东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中国政府在19890年设立了深圳等4个经济特区,1984年又在沿海地区开发了14个城市,赋予这些地区较大的投资决策权,利用外资审批权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特区投资的外资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到“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到期后,即使征所得税,也三按15%征收),同时,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还不受进口许可征管制,机器设备,其他原料的进口及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