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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的情境下,人们对国家的界定建立在对"普遍的人"的想象和相应的伦理基础上,这是界定国家道德义务的重要方面,现代国家不能离开此种界定而得到确认。国家的品德在于成就"普遍的人"。与此同时,也需要一种对这种精神界定的制度化设计,即一种关于政治公民身份的现代成就。在此基础上,我们确立的便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建构性的权力关系,一种国家与社会协调性能力的建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