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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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根据监督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监督法实施以来,各级人大普遍感到,监督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细化,我省监督工作实践中有些重要的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纷纷提出制定实施办法的建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制定实施监督法的法规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07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监督法实施办法列入二类立法计划。根据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了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为及时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十分重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赵淇祝主任在多次讲话中提出要抓紧制定这个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姚民声秘书长为组长,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委有关同志参加的监督工作调研组,对我省的监督工作和监督立法展开深入调研。课题组分赴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金华等地进行调研,听取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赴上海、湖南、福建、广东四省考察学习。经过反复研究,历时半年余,提出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8月上旬,草案初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进行了讨论。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同志带队,到绍兴等地进行调研,直接听取了基层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意见。法工委也组织到舟山、衢州等地进行调研。8月25日,王永明副主任在杭州主持召开了由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交流研究。9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将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监督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政治性法律。制定监督条例,要充分体现监督法规定的基本精神,严格坚持基本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规范与创新的关系。根据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制定监督条例,要认真总结我省人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探索,着力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
  
  (二)关于立法体例。目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与监督法基本一致的体例,即按照七种监督方式分别设置章节。但我省现在的草案的体例是围绕监督工作几个关键环节来安排章节,主要分为监督工作计划、监督的实施、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监督的公开、法律责任等部分。这样设计,比较好地处理了与监督法的关系,既涵盖了监督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又突出了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点要求,还便于从我省实际出发,更充分地体现浙江特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种体例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准确地贯彻监督法精神,更有效地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
  
  (三)关于总则(第一章)。总则根据监督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监督原则和监督目标等内容。草案明确规定,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草案第三条);同时进一步强调,常委会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草案第四条)。
  
  (四)关于监督工作计划(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包括两大类内容。一类是常规性的监督议题,如对决算草案、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另一类是根据需要选择的监督议题,也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议题。草案对后一监督议题的选择作了重点规定。一是选题原则。草案规定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监督议题(草案第八条)。二是选题的途径。草案除了规定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六条途径收集议题外,还明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和对其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草案第九条)。
  
  (五)关于监督的实施(第三章)。监督的实施一章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下设五节。分别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一节)、决算、计划和预算的监督(第二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节)。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实施性规定。一是做好事先的调查研究工作,以便于委员和有关工作机构掌握实际情况,增强审议的针对性(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二是加强人大与报告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草案规定,常委会应当汇总调查研究后所了解的情况和意见书面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二十日,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反馈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前十目交常委会(草案第十三条)。三是完善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为提高审议质量,草案规定,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对报告机关开展的专项工作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意见(草案第十五条)。
  2、关于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草案对监督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着重规定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草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 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草案第二十四条);强调了被执法检查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执法检查组的成员(草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了执法检查报告的重点内容(草案第三十一条)。在总结实践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了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被执法检查的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第三十二条)。
  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第四节)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节)。这四种监督方式,是监督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监督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写法上有两点特别考虑。一是,由于2007年11月我省已专门制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因此,草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程序则适用专门的法规。二是,由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监督法中属于非经常性监督方式,监督法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等其他有关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因此,草案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程序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及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实行上下联动的内容(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四章)。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是提高监督实效的核心环节,草案第四章对此专章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七日内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的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草案第四十四条)。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常委会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督促审议意见和决议的落实(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七)关于监督的公开(第五章)。监督公开是监督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证公民知情权、参政权,促进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为统一和规范监督公开工作,草案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开的形式和具体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常委会可以召开公民座谈会、监督听证会、邀请公民旁听等方式,征求社会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关于法律责任(第六章)。监督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内容。为体现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严肃性,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备方面意见,参考福建等省市的做法,草案对监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不当行为规定了责成作出说明、责成纠正、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免去或者撤销职务、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等法律责任。
  
  (九)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附则)。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法涉诉信访,是常委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草案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草案第五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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