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董仲舒作为汉代巨儒,更多的关注现实政治,表现在其阴阳五行的学说中,则是:“天”的人格化、人道化;“阴阳”的政治化、伦理化;“五行”的五常化、人事化。
关键词;董仲舒;阴阳五行;伦理化;政治化
在董仲舒阴阳五行的思想体系中,从学理层面施之人事政治,更多的是伦理化、政治化的现实色彩。如李泽厚所说的“自然人情化”[1]。
一、“天”的人格化、人道化
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天”是一个至上的范畴,是一种本源性的存在和前提。其一切论证、主张均在这个前提下展开。
首先,“仁”、“仁心”、“仁爱”是人格化“天”的最基本内涵、特质。 “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成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王道通三》)
董仲舒把“仁”上溯为“天”的内涵,这就使先秦儒家的仁学、仁德思想有了本源上的支持与凭籍,有了终极层面的意义存在。从而“仁政”、“仁德”的实施与推行具备了毋庸置疑的强制性,权威性。“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 “天”在为“仁”提供形而上支持的同时,其自身也开始了仁学化、道德化。
其次,“天”有着“孝”这一宗法血缘关系中最基本的人伦属性, “夫孝者,天之经也。”(《五行对》)把“孝”纳入“天”的信仰属性中,从而使生长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孝道具有了优先地位。“孝”这一宗法伦理,“不复是以说教的方式,而是升入灵魂的层次,成为人们生活和行为中的价值取向,以自觉自律的形式出现。”[2]“伦理是社会行为的价值依据”(同上),故而提倡、巩固与强化家族的“孝道”,就可以实现“以孝治天下”,达到由孝而忠。在“天”的内涵下,先秦“迂远而阔于实际”的儒家血缘宗法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一统王权政治的有力支撑。
董仲舒以“天”为最高范畴,一方面是为君权神授寻求依据,为大一统政治中的君权至上张目;另一方面,又通过“天”的人格化、伦理化实质是儒家学说的一套伦理政治的取法目标,为人君规范了所当取法样式。且用灾异谴告来保障实施,“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必仁且智》)。董仲舒用“天”将君主抬高到独尊之位势,又试图依“天”将君主施政限制规范在儒家的传统仁义价值模式中。这是董仲舒在学理和时务二难抉择下的一种企图圆融、会通。
二、“阴阳”喻“刑德”,类“三纲”
首先,董仲舒以“阳”喻“德”,“阴”附“刑”,由“阳贵阴贱”得出“德主刑辅”,“厚德轻刑”,认为这是“承天意以从事”,“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之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阳尊阴卑》)
董仲舒从“天之亲阳疏阴”为“德主刑辅”的施政寻求形而上的论证。关于“德政”,董仲舒以“德主生……而以生育养长为事”(《孝经》),认为所谓“生育养长”,即要求统治者实行“惠民”、“养民”政策,这是“化天而行”王道德政的中心内容。具体表现之则为:“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能配天。……”(《天地阴阳》)。
其次,董仲舒的阴阳不仅类刑德,而且附伦理,从而为封建社会的主要伦理道德提供理论基础、哲学论证。他说:“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使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 ,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
董仲舒这一大段话的宗旨在于要“臣独兼于君”,“子独兼于父”,“妻独兼于夫”。在另一处,他更是明白无误的说道,“达阳而不达阴,以天道制也。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阴之中亦相为阴,阳之中亦相为阳。诸在上者皆为其下阳,诸在下者皆为其上阴。”(《阳尊阴卑》)董仲舒将阴阳附君臣、父子、夫妇,得出“王道之三纲”,使得阴阳伦理化、人情化。同时又使得伦理阴阳化,上达于天地之道而永恒化、神秘化。
董仲舒“君为臣纲”所宣扬的忠君大义有利于专制皇权的加强,适应了大一统政治的需要。因为它源于天道,法于阴阳,故在历史的沉淀中,其演化为一种“心理定势”,被视为“当然”的事实,一个无须也不应被置疑的“前提”。其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们常可听到“皇上圣明,臣罪当诛”,“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精忠”之言。对此,董仲舒“功”不可没。
“父为子纲” 是“君为臣纲”的前提和基础,意在宣扬封建的“孝道”,“土者,火之子也。……土之子于四时无所命者,不与火分功名,……忠臣之义,孝子之行,取之土。……此谓孝者地之义也。”(《五行对》)
父与子是阳与阴、尊与卑、火与土的授受关系。“诸父所为,其子皆奉承而续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尽为人子之道也……由此观之,父授之,子授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之经也。”(《五行对》)由此确定了关于孝道的绝对性、强制性。
董仲舒大力论证孝道,究其根由,在于“孝”适应了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董仲舒利用“天道阴阳”为“移孝于忠”作论证,把“孝”移植进了政治领域,君臣关系不仅披上了天地之道的外衣,还披上了温情脉脉、宗法等级制度的外衣。孝的政治化使孝成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有力思想武器,也是董仲舒“父为子纲”的真谛所在。
“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环。夫妇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人伦关系,为历代儒者所重。《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礼》)夫妇关系不仅是男女之别,更是“礼”之根本,“礼始于谨夫妇”。董仲舒以天道之“阴从于阳”为基础,提出“夫为阳,妻为阴”,故“夫为妻纲”(《基义》),而且依据“阴之中亦相为阴,阳之中亦相为阳”判定“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 (《阳尊阴卑》)从而使得“夫为妻纲”永恒化、固定化。
三、“五行”配“五常”,喻“五事”,类“五官”
董仲舒将阴阳刑德化、三纲化的同时,又用“五行”配“五常”,喻“五事”,类“五官”,使得五行与阴阳殊途同归,在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提供合法性依据时本身亦政治化、伦理化。
董仲舒用五行论说“五常之道”,“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五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以“天之五行”类“五常”,并配与“五官”:
东方者水,农之本,司农尚仁……
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
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
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
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五行相生》)
这里,木——司农——仁,火——司马——智,土——司营——信,金——司徒——义,水——司寇——礼,五常顺于五行,配以五官使得五行的关系伦理化、人事化。
此外,由五行亦规定了君王五事,“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何谓?夫五事者,人主所受命于天也。而王者所修而治民也。故王者为民,治则不可以不明,准绳不可以不正。”(《五行五事》)五行代表天道,五行之性象征了天道之性,“受天而治”的君王慎行五事,实乃遵五行而行事,“承天意以行事”(《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把产生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政治等级秩序移植于“天”之摩下,归于“阴阳五行”之性。尔后又反转来说王道之三纲、仁义五常之道源于天,法于阴阳五行,把“天”、“阴阳五行”说成是人间伦常、刑德政治的取法目标、终极依据,把目的变成了手段。由此,儒家的伦理原则、仁政德治主张实现了“与天地参”,其价值观念与意义准则被提升到了绝对的高度,为其推广施行提供了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加上其核心为君主独尊,故受到皇权的亲睐,“天子览其对而异焉”(《汉书·董仲舒传》)。此外,阴阳五行不再是外在于人的纯客观宇宙模式,而成为与人内在心理、日常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相连的道德律令、政治信仰。不再是冷冰冰的空泛模式,而是内涵儒家王道理想的政治纲领。
董仲舒阴阳五行的政治化、伦理化,其实质是国家主义、宗法主义的结合。国家主义以王权为中心,强调王权至上。宗法主义则以家长、族长为中心,强调宗法血缘观念。先秦法家强调“事皆决于君”,一切忠于君,主张纯粹的国家主义。原始儒家则建立在“氏族成员的血缘观念和心理基础上”,“从氏族贵族的个体成员和巩固宗法纽带立论”,故更多的强调“孝”,注重宗法主义。秦王朝偏任法家二世而亡宣告了单纯依靠国家主义治世的破产。较之法家,儒家宣扬的宗法主义与中国古老的经济社会传统有着更深的现实联系。它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度为其深厚根基,在以家庭小生产农业为经济本位的社会中始终保持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儒家一贯强调“孝弟”是立国之本,强调作为社会等级的伦常秩序的重要性,这是非常现实的有用和有效的。正由此,董仲舒依据阴阳五行,使子孝父与臣忠君居于同一层面,将二者进行融合并给予哲学论证,使得在阴阳五行体系中宗法主义成为国家主义深厚而腴的土壤。
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管理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上卷)[M].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45-47.
[2] 姜生.论秦汉时期的信仰——伦理危机[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6,(2):36-38.
关键词;董仲舒;阴阳五行;伦理化;政治化
在董仲舒阴阳五行的思想体系中,从学理层面施之人事政治,更多的是伦理化、政治化的现实色彩。如李泽厚所说的“自然人情化”[1]。
一、“天”的人格化、人道化
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天”是一个至上的范畴,是一种本源性的存在和前提。其一切论证、主张均在这个前提下展开。
首先,“仁”、“仁心”、“仁爱”是人格化“天”的最基本内涵、特质。 “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成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王道通三》)
董仲舒把“仁”上溯为“天”的内涵,这就使先秦儒家的仁学、仁德思想有了本源上的支持与凭籍,有了终极层面的意义存在。从而“仁政”、“仁德”的实施与推行具备了毋庸置疑的强制性,权威性。“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 “天”在为“仁”提供形而上支持的同时,其自身也开始了仁学化、道德化。
其次,“天”有着“孝”这一宗法血缘关系中最基本的人伦属性, “夫孝者,天之经也。”(《五行对》)把“孝”纳入“天”的信仰属性中,从而使生长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孝道具有了优先地位。“孝”这一宗法伦理,“不复是以说教的方式,而是升入灵魂的层次,成为人们生活和行为中的价值取向,以自觉自律的形式出现。”[2]“伦理是社会行为的价值依据”(同上),故而提倡、巩固与强化家族的“孝道”,就可以实现“以孝治天下”,达到由孝而忠。在“天”的内涵下,先秦“迂远而阔于实际”的儒家血缘宗法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一统王权政治的有力支撑。
董仲舒以“天”为最高范畴,一方面是为君权神授寻求依据,为大一统政治中的君权至上张目;另一方面,又通过“天”的人格化、伦理化实质是儒家学说的一套伦理政治的取法目标,为人君规范了所当取法样式。且用灾异谴告来保障实施,“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必仁且智》)。董仲舒用“天”将君主抬高到独尊之位势,又试图依“天”将君主施政限制规范在儒家的传统仁义价值模式中。这是董仲舒在学理和时务二难抉择下的一种企图圆融、会通。
二、“阴阳”喻“刑德”,类“三纲”
首先,董仲舒以“阳”喻“德”,“阴”附“刑”,由“阳贵阴贱”得出“德主刑辅”,“厚德轻刑”,认为这是“承天意以从事”,“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之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阳尊阴卑》)
董仲舒从“天之亲阳疏阴”为“德主刑辅”的施政寻求形而上的论证。关于“德政”,董仲舒以“德主生……而以生育养长为事”(《孝经》),认为所谓“生育养长”,即要求统治者实行“惠民”、“养民”政策,这是“化天而行”王道德政的中心内容。具体表现之则为:“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能配天。……”(《天地阴阳》)。
其次,董仲舒的阴阳不仅类刑德,而且附伦理,从而为封建社会的主要伦理道德提供理论基础、哲学论证。他说:“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使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 ,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
董仲舒这一大段话的宗旨在于要“臣独兼于君”,“子独兼于父”,“妻独兼于夫”。在另一处,他更是明白无误的说道,“达阳而不达阴,以天道制也。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阴之中亦相为阴,阳之中亦相为阳。诸在上者皆为其下阳,诸在下者皆为其上阴。”(《阳尊阴卑》)董仲舒将阴阳附君臣、父子、夫妇,得出“王道之三纲”,使得阴阳伦理化、人情化。同时又使得伦理阴阳化,上达于天地之道而永恒化、神秘化。
董仲舒“君为臣纲”所宣扬的忠君大义有利于专制皇权的加强,适应了大一统政治的需要。因为它源于天道,法于阴阳,故在历史的沉淀中,其演化为一种“心理定势”,被视为“当然”的事实,一个无须也不应被置疑的“前提”。其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们常可听到“皇上圣明,臣罪当诛”,“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精忠”之言。对此,董仲舒“功”不可没。
“父为子纲” 是“君为臣纲”的前提和基础,意在宣扬封建的“孝道”,“土者,火之子也。……土之子于四时无所命者,不与火分功名,……忠臣之义,孝子之行,取之土。……此谓孝者地之义也。”(《五行对》)
父与子是阳与阴、尊与卑、火与土的授受关系。“诸父所为,其子皆奉承而续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尽为人子之道也……由此观之,父授之,子授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之经也。”(《五行对》)由此确定了关于孝道的绝对性、强制性。
董仲舒大力论证孝道,究其根由,在于“孝”适应了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董仲舒利用“天道阴阳”为“移孝于忠”作论证,把“孝”移植进了政治领域,君臣关系不仅披上了天地之道的外衣,还披上了温情脉脉、宗法等级制度的外衣。孝的政治化使孝成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有力思想武器,也是董仲舒“父为子纲”的真谛所在。
“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环。夫妇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人伦关系,为历代儒者所重。《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礼》)夫妇关系不仅是男女之别,更是“礼”之根本,“礼始于谨夫妇”。董仲舒以天道之“阴从于阳”为基础,提出“夫为阳,妻为阴”,故“夫为妻纲”(《基义》),而且依据“阴之中亦相为阴,阳之中亦相为阳”判定“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 (《阳尊阴卑》)从而使得“夫为妻纲”永恒化、固定化。
三、“五行”配“五常”,喻“五事”,类“五官”
董仲舒将阴阳刑德化、三纲化的同时,又用“五行”配“五常”,喻“五事”,类“五官”,使得五行与阴阳殊途同归,在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提供合法性依据时本身亦政治化、伦理化。
董仲舒用五行论说“五常之道”,“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五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以“天之五行”类“五常”,并配与“五官”:
东方者水,农之本,司农尚仁……
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
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
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
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五行相生》)
这里,木——司农——仁,火——司马——智,土——司营——信,金——司徒——义,水——司寇——礼,五常顺于五行,配以五官使得五行的关系伦理化、人事化。
此外,由五行亦规定了君王五事,“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何谓?夫五事者,人主所受命于天也。而王者所修而治民也。故王者为民,治则不可以不明,准绳不可以不正。”(《五行五事》)五行代表天道,五行之性象征了天道之性,“受天而治”的君王慎行五事,实乃遵五行而行事,“承天意以行事”(《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把产生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政治等级秩序移植于“天”之摩下,归于“阴阳五行”之性。尔后又反转来说王道之三纲、仁义五常之道源于天,法于阴阳五行,把“天”、“阴阳五行”说成是人间伦常、刑德政治的取法目标、终极依据,把目的变成了手段。由此,儒家的伦理原则、仁政德治主张实现了“与天地参”,其价值观念与意义准则被提升到了绝对的高度,为其推广施行提供了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加上其核心为君主独尊,故受到皇权的亲睐,“天子览其对而异焉”(《汉书·董仲舒传》)。此外,阴阳五行不再是外在于人的纯客观宇宙模式,而成为与人内在心理、日常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相连的道德律令、政治信仰。不再是冷冰冰的空泛模式,而是内涵儒家王道理想的政治纲领。
董仲舒阴阳五行的政治化、伦理化,其实质是国家主义、宗法主义的结合。国家主义以王权为中心,强调王权至上。宗法主义则以家长、族长为中心,强调宗法血缘观念。先秦法家强调“事皆决于君”,一切忠于君,主张纯粹的国家主义。原始儒家则建立在“氏族成员的血缘观念和心理基础上”,“从氏族贵族的个体成员和巩固宗法纽带立论”,故更多的强调“孝”,注重宗法主义。秦王朝偏任法家二世而亡宣告了单纯依靠国家主义治世的破产。较之法家,儒家宣扬的宗法主义与中国古老的经济社会传统有着更深的现实联系。它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度为其深厚根基,在以家庭小生产农业为经济本位的社会中始终保持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儒家一贯强调“孝弟”是立国之本,强调作为社会等级的伦常秩序的重要性,这是非常现实的有用和有效的。正由此,董仲舒依据阴阳五行,使子孝父与臣忠君居于同一层面,将二者进行融合并给予哲学论证,使得在阴阳五行体系中宗法主义成为国家主义深厚而腴的土壤。
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管理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上卷)[M].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45-47.
[2] 姜生.论秦汉时期的信仰——伦理危机[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6,(2):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