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造性判定是专利授权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目前在评判创造性时通常运用"三步法",在判定时需要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此时常遇到区别技术特征用以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并实现多个技术效果的情形,在认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常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该种情形下技术启示的判定进行讨论,最后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