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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推动资源配置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调配社会资源,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比于国外,我国的招投标实践起步晚,不足明显。本文结合美国、日本两大发达国家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总结了我国的不足之处,通过对比分析以期借鉴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经验。
【关键词】中外;招投标制度;不足
一、中外招投标制度研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投标实践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尽管如此,与国外的有关制度相比,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具有起步晚、范围小、问题多等问题。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针对招投标成立了专门机构履行专项法律,他们的管理方式更为多样,措施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招投标制度以及业务管理、行业准则等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对于招标投标制度的国际化进程有不利影响。因而在进行对比研究时要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汲取国内外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益成分。
二、中美招投标制度对比
2.1美国的招投标制度概述
1792年,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主导了联邦政府民用部分的对外供养采购活动,这种行为被视为美国招标采购历史的开端。在此之后,美国政府进一步制订完善了采购方案,并确立了对应的立法监督。1861年通过的联邦采购法案规定,当采购超过限定金额时,招标活动必须公开。1868年,国会立法明确了公开开标以及合同签署的法定程序。到了二战后,美国国会又根据国家军队的武装采购确立了国防采购以及后勤局负责的管理制度。并最终由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完备的采购参考,直到今天,美国的招投标采购活动仍有总署负责。
2.2中国和美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对比
本文对比了中美两国的招投标制度后,将存在的主要两点差异列举如下:
制度差异:美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拥有丰富的配套措施,包括公开招投、审计监察评议制、供应商审查制和交货追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贯穿于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并相互作用,共同起到“维护公平”、“权衡利益”、“维持完整”的作用。与之相比,中国虽然在明确坚持“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管制度,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经常出现,“串标”“围标”等不法行为常常出现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中。由此可见,与美国相比,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在制度上还有很大不足。
管理的机构差异:美国拥有划分详细的招投标采购管理机构,分工细致权责分明,在设立“采购执行机构”和“法律监管机构”的同时,又针对不可避免的纠纷问题成立了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并有针对性的建立联邦法院赔偿机制、巡回上诉机制和专门审理合同的理事会,构建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问题处理流程,进而保证了各机构间相互协调、职能互补,最大程度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运行。与之相比,中国的招投标制度显然缺少精细的机构设计,管理相对粗浅,管理效力也不如美国到位。
三、中国和日本招标投标制度的差异
3.1日本的招投标制度概述
日本的招投标的法律制度以“民法”、“会计法”、“建设业法”等为主,每一项法律都有明确的事宜细分规定,其中建设业资格管理和施工现场纠纷管理都是审查的重点。以“会计法”为例,法律的制定全部针对招投标主体的切身利益,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指招标和议标的法定流程。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建设进行管理审查时有足够的法律依靠,促进了管理的全方位实施。另一方面,针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日本的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理章程,法院可以依据情节直接对违法者判刑,政府也要按时对民间工程业主进行细化考核审计,其中资金状况、安全指标是审计重点。
为了配合政府的招标投标管理,日本政府还会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立半官方机构加强侧面辅助,比如开设审议会、建立工程纠纷审查会、成立公共关系发包平台等。公共工程采用指名招标方式确保资金的使用状况,加强半官方机构在对企业审查中的客体作用,并在审查合格者中指定投标参加者。
3.2中国和美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对比
从上文可以看出,日本在招标投标的管理上加强了法律法规的管理应用,通过多措施并行已经半官方机构的合作保证招投标的顺利实施,这样一来可以加强对于投标企业的利益保护,二来又能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与之相比,中国的招投标制度执行力相对单一,经管近年来也有了明显进步,但关键环节的管控依然缺乏一定的效力。
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尚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为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机构不成熟、纠纷应对不灵活、法律条文不到位等,导致了我国法律法规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招投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违法招标投标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相关制度的先进性,根据对应的国情有针对性的明确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招标人负责机制,完善相应的机构管理体系,加强各管理机构间的配合协调,推动政府监督管控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有力,有效地保护招投标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江军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思考——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框架下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4,(01).
[2]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三[J]. 招标与投标,2013,(05).
[3] 朱平儿.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展望[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6).
[4] 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二[J]. 招标与投标, 2013,(04).
[5] 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一[J]. 招标与投标, 2013,(03).
【关键词】中外;招投标制度;不足
一、中外招投标制度研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投标实践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尽管如此,与国外的有关制度相比,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具有起步晚、范围小、问题多等问题。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针对招投标成立了专门机构履行专项法律,他们的管理方式更为多样,措施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招投标制度以及业务管理、行业准则等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对于招标投标制度的国际化进程有不利影响。因而在进行对比研究时要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汲取国内外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益成分。
二、中美招投标制度对比
2.1美国的招投标制度概述
1792年,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主导了联邦政府民用部分的对外供养采购活动,这种行为被视为美国招标采购历史的开端。在此之后,美国政府进一步制订完善了采购方案,并确立了对应的立法监督。1861年通过的联邦采购法案规定,当采购超过限定金额时,招标活动必须公开。1868年,国会立法明确了公开开标以及合同签署的法定程序。到了二战后,美国国会又根据国家军队的武装采购确立了国防采购以及后勤局负责的管理制度。并最终由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完备的采购参考,直到今天,美国的招投标采购活动仍有总署负责。
2.2中国和美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对比
本文对比了中美两国的招投标制度后,将存在的主要两点差异列举如下:
制度差异:美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拥有丰富的配套措施,包括公开招投、审计监察评议制、供应商审查制和交货追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贯穿于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并相互作用,共同起到“维护公平”、“权衡利益”、“维持完整”的作用。与之相比,中国虽然在明确坚持“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管制度,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经常出现,“串标”“围标”等不法行为常常出现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中。由此可见,与美国相比,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在制度上还有很大不足。
管理的机构差异:美国拥有划分详细的招投标采购管理机构,分工细致权责分明,在设立“采购执行机构”和“法律监管机构”的同时,又针对不可避免的纠纷问题成立了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并有针对性的建立联邦法院赔偿机制、巡回上诉机制和专门审理合同的理事会,构建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问题处理流程,进而保证了各机构间相互协调、职能互补,最大程度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运行。与之相比,中国的招投标制度显然缺少精细的机构设计,管理相对粗浅,管理效力也不如美国到位。
三、中国和日本招标投标制度的差异
3.1日本的招投标制度概述
日本的招投标的法律制度以“民法”、“会计法”、“建设业法”等为主,每一项法律都有明确的事宜细分规定,其中建设业资格管理和施工现场纠纷管理都是审查的重点。以“会计法”为例,法律的制定全部针对招投标主体的切身利益,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指招标和议标的法定流程。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建设进行管理审查时有足够的法律依靠,促进了管理的全方位实施。另一方面,针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日本的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理章程,法院可以依据情节直接对违法者判刑,政府也要按时对民间工程业主进行细化考核审计,其中资金状况、安全指标是审计重点。
为了配合政府的招标投标管理,日本政府还会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立半官方机构加强侧面辅助,比如开设审议会、建立工程纠纷审查会、成立公共关系发包平台等。公共工程采用指名招标方式确保资金的使用状况,加强半官方机构在对企业审查中的客体作用,并在审查合格者中指定投标参加者。
3.2中国和美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对比
从上文可以看出,日本在招标投标的管理上加强了法律法规的管理应用,通过多措施并行已经半官方机构的合作保证招投标的顺利实施,这样一来可以加强对于投标企业的利益保护,二来又能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与之相比,中国的招投标制度执行力相对单一,经管近年来也有了明显进步,但关键环节的管控依然缺乏一定的效力。
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尚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为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机构不成熟、纠纷应对不灵活、法律条文不到位等,导致了我国法律法规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招投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违法招标投标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相关制度的先进性,根据对应的国情有针对性的明确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招标人负责机制,完善相应的机构管理体系,加强各管理机构间的配合协调,推动政府监督管控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有力,有效地保护招投标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江军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思考——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框架下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4,(01).
[2]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三[J]. 招标与投标,2013,(05).
[3] 朱平儿.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展望[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6).
[4] 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二[J]. 招标与投标, 2013,(04).
[5] 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一[J]. 招标与投标,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