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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之所以会出现强制措施的畸多、畸重适用,以及实施效果不尽理想等问题,既与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不足有关,也与公安、司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有关。完善强制措施立法应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着眼于对权力的限制和权利的保障,建立起诸如有限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中国特色的保释、必要的程序无效等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强制措施正当适用,发挥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