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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规定:我省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中有关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