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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依法对个体粮食贩运户晏金生偷税案进行了判决。 晏金生系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朱家院村五组人,1992年起从事粮食贩运经营活动,到1994年11月止,总营业收入1096875.86元,依照税法应纳工商各税52538.42元。其间,仅申报缴纳税款28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