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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规[2018]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