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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