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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立法体系应当将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的立法原则贯穿整个转移支付法律体系。酝酿中的新《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虽然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由于其仍然属于部门行政法规,法律级次和效力仍较低。应尽快修订《预算法》,加快《转移支付法》的立法步伐,同时按照法律渊源将各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依次在《宪法》、《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逐级加以明确和具体化,使各级政府在转移支付中保持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固化县市政府的收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