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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是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社會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并逐渐出现了低龄化和团伙化的趋势。而青少年犯罪不仅仅会受到个人性格、脾性的影响,还会受到来自父母、亲戚以及社会中接触的同龄群体等的影响,其中,家庭因素处于主导地位。本文将通过分析不同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构成、家庭经济状况、直系亲戚关系、父母教育方式以及是否有良好的教育示范作用五个方面来剖析更深层次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为青少年的家庭庇护找寻办法,以便可以更好地预防、干预和矫治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事业的发展。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青少年犯罪人自身的主体原因,也包括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区原因以及社会原因等客观原因,本文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含义
青少年犯罪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对犯罪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它泛指青少年这一主体所实施的所有犯罪,亦即主体从儿童到成年发展的这个特殊年龄段(一般包括进入青春期和青春期结束的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故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剖析
青少年具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辨别能力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青少年年轻气盛、冲动易怒,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而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其行为会受到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在父母的言传身教下不断学习、不断观察逐渐形成自己的思想模式和行为习惯。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成才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功不可没,反之,不良的家庭教育则容易把青少年推向犯罪的深渊。下面我将就家庭原因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家庭规模。
家庭规模是指按家庭的代际数量和亲属关系的特征对于家庭进行的描述,主要有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等。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家庭规模较大的传统型大家庭更有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因为青少年在缺乏父母关心之时还能从其他家庭成员处获得爱与关心)。而计划生育后出现的小规模家庭,客观上不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因为大多数父母在谋生的过程以外缺乏相应的精力和时间来教育孩子,而孩子成长过程中需要的爱不能得到完全给予,就容易又发违法犯罪。以下是详细论述:
1.传统型大家庭。传统型大家庭中往往是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是父母与多个子女共同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陪伴,青少年往往能够得到足够的关心,但是又不会被过分宠溺,往往能够较为健康的成长。
2.三口之家。(1)在一般的三口之家中,往往是父母与独生子女一起生活。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父母双方都忙于工作,就容易给青少年带来一定家庭情感上的缺失。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做出牺牲,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那又容易给孩子造成情感缺陷(缺乏母爱或父爱)。总之,相比较于传统型大家庭,三口之家一定程度上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心里情感损伤,使得孩子更敏感、更易受伤害,在受到侵犯时也更容易做出过激行为。(2)而在重组形成的三口之家中,由于家庭成员间不存在直接血缘关系,重组后的父母承担着比原生家庭更大的压力,极大多数重组后的家庭会拥有重组后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继父继母常常会比较倾向于重组后孩子,对原生孩子关注较少或是不闻不问任其发展,甚至感觉孩子是他们重组后生活的争吵的导火索和引起家庭不和睦的重要原因,从而对孩子加以冷暴力,更有甚者会采取更为残忍和粗暴的手段。长期以后,孩子会对自我存在产生怀疑,会对社会认知感到迷惘,会产生离家出走的念想。而一旦离家出走,孩子的畸形认知以及发育不完善的自我控制能力会导致孩子极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刺激,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和唆使,违法犯罪悲剧的出现和蔓延因此而生。
(二)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是指家庭内部经济收入和生活支出消费情况的总和。通常可以将家庭经济情况分为贫穷、富有两类。
1.贫穷家庭。(1)在一般贫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相对来说比较自卑,自尊心较强,但应激能力比较强,同时也相对要强,一般来说没有反社会倾向,只要家长正确引导一般不会出现较大问题。(2)而在一些严重贫困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往往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频繁(如被收保护费、接受“黑社会”雇佣等),比较容易造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严重后果。
2.小康家庭。(1)在小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一般父母受教育程度较高,收入可观,对于孩子的教育也较为重视,因此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心理健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对于逆境的应对往往较差,容易在受到挫折时一蹶不振或者一时冲动做出错事,但也是极少数。(2)而在一些富有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拥有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生意,对他们的关爱不足、情感交流不够深入,容易造成一定的心理问题,一旦引导不当,优渥的物质条件很有可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助力。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各个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沟通、协作而形成的家庭内部的一种氛围。良好的家庭关系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相互温暖、彼此相互尊重和理解,对于青少年的良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反之,一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也会给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甚至给青少年留下心理阴影,在某些情况下刺激到这些“痛点”,青少年就有可能做出过激举动而违法犯罪。
本文所讨论的家庭关系既包括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子女的不良行为不是无故而生的,极大程度上源于父母婚姻的不和谐以及关系的破裂,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得父母的更多精力花在争吵和解决矛盾上,无暇顾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对待子女的态度也会逐渐不耐甚至冷落,从而对子女的掌控能力也会持续减弱,子女在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扶持下,在接触到不良行为的时候会产生动摇,从而导致实行不良行为。父母对子女控制力的下降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维持良好并长久的沟通,保持稳定的情感,他们会吸取父母的经验和教训,自主远离犯罪;相反的,那些在社会上寻求刺激和慰藉的青少年,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父母的遗弃、置之不理,如果在家中得不到应有的或是他们想要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就可能选择远离家庭寻求外界认同。如今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从古至今,父母对孩子的宠爱常常会越过极限。我国父母对于孩子的无条件偏袒、保护和溺爱表现在生活方方面面,然而一味地宠溺并不等价于亲子之间的有效情感沟通和交流,子女所体会到的来自父母的理解和关怀其实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的影响,因父母的放任自流、缺乏教育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是影响个体的人格的形成的首要环境因素,尤其以家庭教育方式为代表性。家庭教育方式是指父母在培养和抚育孩子的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形式。而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对于青少年的培养与发展则有不同效果:
1.专制型教育方式。专制型教育方式的父母通常不会在子女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意愿和想法。当孩子犯错时通常表现出极大的愤怒并施以严厉的惩罚。这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往往容易焦虑和烦躁,在与人交往不顺利时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在青少年时期,他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往往较薄弱,但是反社会行为也相对较少。
2.放任型教育方式。放任型教育方式的父母经常任由孩子的胡闹贪玩,当孩子犯错时不加以约束而多采取容忍或者忽视的态度。这种教育方式会使孩子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做事易冲动、缺少责任心,很少为他人思考。在青少年时期,它们容易产生较强的逆反情绪,为了获得家长的注意会做出一些偏激行为,一旦引导不及时或是不当就极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溺爱型教育方式。溺爱型教育方式的父母往往对孩子有过分的保护,当孩子犯错时往往责备客观原因而对孩子的错误只字不提。这种教育方式會使孩子软弱内向、缺乏责任感,难以独立生活,成为极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在青少年时期往往没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也可能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违法行为,如“药家鑫”案。
4.其他教育方式。其他极端的教育方式包括仗势包庇型以及虐待歧视型家庭教育方式,它们均为以上三种教育方式的糅合或进一步发展形成的,对孩子的培养和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这些极端方式教育出来的孩子往往存在有较强的反社会倾向,也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5.我们推荐的教育方式应该是赏识的、民主的权威型家庭教育方式。权威型的父母会以积极肯定的态度和孩子进行交流,会及时地对孩子的需要作出相应的反应,对孩子赏罚分明,尊重并适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在这种温暖的教育方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自信独立又善于与人交往,往往会成长为社会栋梁之才。
(五)父母示范教育作用。
家庭教育十分重要,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于孩子而言是影响深刻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其步入社会之前,接触最多的人就是父母,因此父母的示范教育作用是极其巨大的。
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的某种特殊社会行为的意义,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信仰体系,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确实是孩子效仿的榜样,家风家教对于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家长的不良习惯和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对于识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意志薄弱、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子女来说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从家庭角度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通过系紧家庭关系纽带、强化家庭教育功能以及重视家庭教育方式等等,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铺平道路。
1.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一个健康、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来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家庭中,青少年可以获得被关注和认可的满足感来源于父母对其的帮助和关心,不是一味地要求孩子学习,而是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双管齐下,同时关注其在心理建设、道德观念方面的表现,父母适度的、多方面的支持,才能让子女形成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完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以及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从而拥有健全的社会化人格。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对于家庭有归属感和依恋感,并形成坚固的社会关系纽带。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则认为这种纽带具有防止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因为这种纽带可以使得青少年增强社会责任感,顺从社会传统规范,不轻易做出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行为。
2.强化家庭教育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学校教育的加强,许多家长秉持着孩子越早读书越好的观念导致了家庭教育时间和深度的不断减少和削弱,家庭教育能力在不断下降。因此,在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使得青少年在家庭中能够得到较好的的教育和约束是迫在眉睫的。父母可以通过对于青少年道德法律意识的有意培养、对于错误行为及时、适当的惩罚,引导其对于社会规范的尊重和敬畏,使得青少年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认识并弃之如敝履,这样,达到家庭教育的目的。
3.改进家庭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指导教育一定要有合适的方式,尽量做到“因材施教”,否则就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给青少年甚至家庭带来不好的影响。如上文所说,笔者推荐一种赏识的、民主权威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合格的父母应该懂得如何为子女设立行为标准,并同时设想在子女违反这些准则时如何的惩罚方式可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其中的重点就是在教育和惩罚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使得青少年可以在温暖、宽容的环境中受约束的成长为社会的栋梁。
四、结语
作为社会人才资源的后备储蓄资源,青少年的发展情况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其犯罪问题也会牵涉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需要父母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而解决措施的出发点和重点可以优先放在家庭。从牙牙学语到蹒跚走路,青少年的幼年时期都将是在家庭中成长的,所谓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孩子的个性虽属雏形,但其三观极大程度上源于家庭的状态。因而家庭,尤其是父母,对于预防、缓解以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至关重要。所以,要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也应回到家庭这个原点上来,理解和帮助青少年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发展才是关键。(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青少年犯罪人自身的主体原因,也包括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区原因以及社会原因等客观原因,本文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含义
青少年犯罪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对犯罪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它泛指青少年这一主体所实施的所有犯罪,亦即主体从儿童到成年发展的这个特殊年龄段(一般包括进入青春期和青春期结束的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故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剖析
青少年具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辨别能力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青少年年轻气盛、冲动易怒,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而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其行为会受到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在父母的言传身教下不断学习、不断观察逐渐形成自己的思想模式和行为习惯。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成才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功不可没,反之,不良的家庭教育则容易把青少年推向犯罪的深渊。下面我将就家庭原因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家庭规模。
家庭规模是指按家庭的代际数量和亲属关系的特征对于家庭进行的描述,主要有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等。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家庭规模较大的传统型大家庭更有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因为青少年在缺乏父母关心之时还能从其他家庭成员处获得爱与关心)。而计划生育后出现的小规模家庭,客观上不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因为大多数父母在谋生的过程以外缺乏相应的精力和时间来教育孩子,而孩子成长过程中需要的爱不能得到完全给予,就容易又发违法犯罪。以下是详细论述:
1.传统型大家庭。传统型大家庭中往往是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是父母与多个子女共同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陪伴,青少年往往能够得到足够的关心,但是又不会被过分宠溺,往往能够较为健康的成长。
2.三口之家。(1)在一般的三口之家中,往往是父母与独生子女一起生活。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父母双方都忙于工作,就容易给青少年带来一定家庭情感上的缺失。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做出牺牲,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那又容易给孩子造成情感缺陷(缺乏母爱或父爱)。总之,相比较于传统型大家庭,三口之家一定程度上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心里情感损伤,使得孩子更敏感、更易受伤害,在受到侵犯时也更容易做出过激行为。(2)而在重组形成的三口之家中,由于家庭成员间不存在直接血缘关系,重组后的父母承担着比原生家庭更大的压力,极大多数重组后的家庭会拥有重组后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继父继母常常会比较倾向于重组后孩子,对原生孩子关注较少或是不闻不问任其发展,甚至感觉孩子是他们重组后生活的争吵的导火索和引起家庭不和睦的重要原因,从而对孩子加以冷暴力,更有甚者会采取更为残忍和粗暴的手段。长期以后,孩子会对自我存在产生怀疑,会对社会认知感到迷惘,会产生离家出走的念想。而一旦离家出走,孩子的畸形认知以及发育不完善的自我控制能力会导致孩子极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刺激,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和唆使,违法犯罪悲剧的出现和蔓延因此而生。
(二)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是指家庭内部经济收入和生活支出消费情况的总和。通常可以将家庭经济情况分为贫穷、富有两类。
1.贫穷家庭。(1)在一般贫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相对来说比较自卑,自尊心较强,但应激能力比较强,同时也相对要强,一般来说没有反社会倾向,只要家长正确引导一般不会出现较大问题。(2)而在一些严重贫困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往往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频繁(如被收保护费、接受“黑社会”雇佣等),比较容易造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严重后果。
2.小康家庭。(1)在小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一般父母受教育程度较高,收入可观,对于孩子的教育也较为重视,因此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心理健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对于逆境的应对往往较差,容易在受到挫折时一蹶不振或者一时冲动做出错事,但也是极少数。(2)而在一些富有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拥有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生意,对他们的关爱不足、情感交流不够深入,容易造成一定的心理问题,一旦引导不当,优渥的物质条件很有可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助力。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各个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沟通、协作而形成的家庭内部的一种氛围。良好的家庭关系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相互温暖、彼此相互尊重和理解,对于青少年的良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反之,一个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也会给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甚至给青少年留下心理阴影,在某些情况下刺激到这些“痛点”,青少年就有可能做出过激举动而违法犯罪。
本文所讨论的家庭关系既包括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子女的不良行为不是无故而生的,极大程度上源于父母婚姻的不和谐以及关系的破裂,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得父母的更多精力花在争吵和解决矛盾上,无暇顾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对待子女的态度也会逐渐不耐甚至冷落,从而对子女的掌控能力也会持续减弱,子女在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扶持下,在接触到不良行为的时候会产生动摇,从而导致实行不良行为。父母对子女控制力的下降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维持良好并长久的沟通,保持稳定的情感,他们会吸取父母的经验和教训,自主远离犯罪;相反的,那些在社会上寻求刺激和慰藉的青少年,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父母的遗弃、置之不理,如果在家中得不到应有的或是他们想要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就可能选择远离家庭寻求外界认同。如今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从古至今,父母对孩子的宠爱常常会越过极限。我国父母对于孩子的无条件偏袒、保护和溺爱表现在生活方方面面,然而一味地宠溺并不等价于亲子之间的有效情感沟通和交流,子女所体会到的来自父母的理解和关怀其实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的影响,因父母的放任自流、缺乏教育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是影响个体的人格的形成的首要环境因素,尤其以家庭教育方式为代表性。家庭教育方式是指父母在培养和抚育孩子的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形式。而不同的家庭教育方式对于青少年的培养与发展则有不同效果:
1.专制型教育方式。专制型教育方式的父母通常不会在子女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意愿和想法。当孩子犯错时通常表现出极大的愤怒并施以严厉的惩罚。这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往往容易焦虑和烦躁,在与人交往不顺利时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在青少年时期,他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往往较薄弱,但是反社会行为也相对较少。
2.放任型教育方式。放任型教育方式的父母经常任由孩子的胡闹贪玩,当孩子犯错时不加以约束而多采取容忍或者忽视的态度。这种教育方式会使孩子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做事易冲动、缺少责任心,很少为他人思考。在青少年时期,它们容易产生较强的逆反情绪,为了获得家长的注意会做出一些偏激行为,一旦引导不及时或是不当就极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溺爱型教育方式。溺爱型教育方式的父母往往对孩子有过分的保护,当孩子犯错时往往责备客观原因而对孩子的错误只字不提。这种教育方式會使孩子软弱内向、缺乏责任感,难以独立生活,成为极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在青少年时期往往没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也可能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违法行为,如“药家鑫”案。
4.其他教育方式。其他极端的教育方式包括仗势包庇型以及虐待歧视型家庭教育方式,它们均为以上三种教育方式的糅合或进一步发展形成的,对孩子的培养和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这些极端方式教育出来的孩子往往存在有较强的反社会倾向,也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5.我们推荐的教育方式应该是赏识的、民主的权威型家庭教育方式。权威型的父母会以积极肯定的态度和孩子进行交流,会及时地对孩子的需要作出相应的反应,对孩子赏罚分明,尊重并适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在这种温暖的教育方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自信独立又善于与人交往,往往会成长为社会栋梁之才。
(五)父母示范教育作用。
家庭教育十分重要,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于孩子而言是影响深刻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其步入社会之前,接触最多的人就是父母,因此父母的示范教育作用是极其巨大的。
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的某种特殊社会行为的意义,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信仰体系,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确实是孩子效仿的榜样,家风家教对于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家长的不良习惯和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对于识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意志薄弱、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子女来说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从家庭角度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通过系紧家庭关系纽带、强化家庭教育功能以及重视家庭教育方式等等,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铺平道路。
1.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一个健康、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来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家庭中,青少年可以获得被关注和认可的满足感来源于父母对其的帮助和关心,不是一味地要求孩子学习,而是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双管齐下,同时关注其在心理建设、道德观念方面的表现,父母适度的、多方面的支持,才能让子女形成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完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以及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从而拥有健全的社会化人格。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对于家庭有归属感和依恋感,并形成坚固的社会关系纽带。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则认为这种纽带具有防止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因为这种纽带可以使得青少年增强社会责任感,顺从社会传统规范,不轻易做出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行为。
2.强化家庭教育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学校教育的加强,许多家长秉持着孩子越早读书越好的观念导致了家庭教育时间和深度的不断减少和削弱,家庭教育能力在不断下降。因此,在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使得青少年在家庭中能够得到较好的的教育和约束是迫在眉睫的。父母可以通过对于青少年道德法律意识的有意培养、对于错误行为及时、适当的惩罚,引导其对于社会规范的尊重和敬畏,使得青少年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认识并弃之如敝履,这样,达到家庭教育的目的。
3.改进家庭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指导教育一定要有合适的方式,尽量做到“因材施教”,否则就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给青少年甚至家庭带来不好的影响。如上文所说,笔者推荐一种赏识的、民主权威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合格的父母应该懂得如何为子女设立行为标准,并同时设想在子女违反这些准则时如何的惩罚方式可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其中的重点就是在教育和惩罚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使得青少年可以在温暖、宽容的环境中受约束的成长为社会的栋梁。
四、结语
作为社会人才资源的后备储蓄资源,青少年的发展情况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其犯罪问题也会牵涉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需要父母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而解决措施的出发点和重点可以优先放在家庭。从牙牙学语到蹒跚走路,青少年的幼年时期都将是在家庭中成长的,所谓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孩子的个性虽属雏形,但其三观极大程度上源于家庭的状态。因而家庭,尤其是父母,对于预防、缓解以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至关重要。所以,要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也应回到家庭这个原点上来,理解和帮助青少年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发展才是关键。(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