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赔偿方式的选择与制度建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xing101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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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了“定期金赔偿方式”,但是由于只是规定了“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处理,致使这一体现公平的赔偿方式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相应的采用。理论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未来损失的赔偿支付方式也缺乏系统的研究。其原因在于对定期金支付方式的目的和性质认识模糊、界定不清。
  关键词:定期金赔偿;人身损害;支付方式
  一、定期金赔偿方式
  (1)概念。所谓定期黄金补偿方法,是指法院对个人赔偿纠纷的判决,加害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如年度或月度)对受害人身心健康损害赔偿的判决及相应的费用补偿(如年度或月度伤残补偿,持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假体更换等)。
  (2)特点。首先,适用领域是指适用于未来损害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损失赔偿,主要用于支付残疾补偿金和残疾人的继续治疗费等,不适用于死亡和其他费用的赔偿。侵犯了生命权。工资。因为在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损失是由受害人(实际上是受害人的近亲)造成的,即“实际发生”和“应一次性支付”。其次,赔偿范围必须是因残疾损害或补贴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损害与持续治疗和残疾支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期限是普通黄金法支付的补偿费必须是继续治疗和残疾补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或可能的费用。一些治疗是一次性的,例如去除内固定。一些是重复的治疗,例如严重面部毁容的多重整形手术和核辐射损伤。有些是主导和不可避免的治疗方法。有些是隐性的,可以治疗,例如股骨头坏死,这在交通事故中很常见。在慢性感染的情况下,仍需要大约1~2年的强化治疗观察。残疾人自助器具(如假肢,购买踏板车)的配置,也有长期使用后需要重新配置损坏的情况。
  二、制度价值:选择定期金赔偿方式的正当理由
  现在,通过立法确认定期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受害人未来损失的主要赔偿方式,不仅仅是学者们的科学阐释,当然国外已有成功的立法例,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而且在同类案件中做到公平。现分述如下:
  (一)学理价值:学者的阐释
  现在,我们可以看一下“一次性赔偿费用”对受影响患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根据程晓先生的说法,这些不良反应可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当患者遭受损害后,在一次性结算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新的变化并需要新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治疗费用。例如,由于医疗事故导致受害者被错误地从器官中移除,但在一段时间后移除器官可能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连锁反应,但这种不良反应尚未成为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在“条例”规定的“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受害患者为治疗不良反应而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其次,可以完全排除通货膨胀因素。现代社会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损害发生时,一次性解决医疗损害赔偿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由于通货膨胀,过去曾经解决的损害可能无法保证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作者认为这些分析非常有见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新宝先生认为,“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的侵权法部分负责“定期金的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①避免一次性支付加害人更多的赔偿和破产或支付不能;②避免受害者可能存在通货膨胀的弊端;③避免受害人(特别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支付赔偿金以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④避免受害者的近亲遭受重大不公正致富(如果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因其他原因死亡,判决确定一次性支付20年的伤残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张新宝先生的“这些分析是正确的。”
  (二)立法实践:先例的示范
  1.外国立法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使用定期金币赔偿受害人未来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法。适合侵犯他人的身体或健康。“德国民法典”第842条规定“(金额或一次性赔偿金额)第一,受害人的身体或健康,使受害者丧失或降低工作能力,或增加生活,受害者赔偿金应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支付。第二,对于这种定期付款,应适用第760(14)条的规定。赔偿的方式和数额如果有重大原因,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总额。由于他人向受害人提供的支持,上述申索不会消失。
  2.国内司法解释
  第五条规定,“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如果实际发生,受害人有紧急需要,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金额,受害者需求的程度和当事人的表现来确定。能力决定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因素。如果使用定期金的补偿方法,赔偿金额应确定每个时期,并向负责人提供适当的保证。“第6条规定,”非高压电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可参见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在中国建立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采用定期黄金补偿的方式。在适用范围内,除了“人们实际需要和侵犯的内容”之外的“其他需求”;原则上,要求“根据受害者的人数,受害者的需求程度和客户的表现等因素”確定支付的时间和方法。适用条件规定“应确定每个期间的补偿金额,并向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在解释中只使用诸如“可能”、“如果”和“可以参考”之类的不确定词,它们是权威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判定加害人或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
  (三)人权保障:公平理念的呼唤
  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按照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两大弊端。①将会造成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差无几,不同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巨大的差异。②同一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仅仅由于致害原因不同,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将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程度上的不同。
  三、小结
  笔者认为,对于未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采用定期黄金补偿方式,将有效避免上述两种不公平的情况。由于常规黄金补偿方法的特点是分期付款,因此只需确定每个期间的补偿金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由于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与法院的内部审判指导文件之间的每个期间(如一年)的赔偿金额差别不大,因此每个期间的赔偿金额差别不大。至于补偿的长短,如果有必要继续治疗,应该判断“到治疗和康复的时间。”护理需要和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偿期与人均有关。当地居民的预期寿命。这种做法是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未来生活。
  作者的建议是可行的。首先,“电气补偿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定期的黄金补偿方法,第6条规定“非高压电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可参照第4条,第5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在实践中很容易操作。因为在短时间内修改立法,司法解释和内部试验指导文件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不太可能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参考“电气补偿解释”,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使用定期黄金补偿和同一地区不同案件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将为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提供公平保护。这是“正义与效率”这一主题的正确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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