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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在以美国、印度、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迅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规则,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也将其列入规定。但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还只是开了一道门,缺乏具体的细则规定,尤其是作为第一步的原告主体规定的缺乏,使得此种诉讼迟迟得不到启动,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