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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重复供述,形成多份供述。若初次有罪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重复供述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重复供述应当排除.但并非基于“毒树之果”理论,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继续效力。从我国实情分析,没有因素能中断这种继续效力,因此应全部排除重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