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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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理论;淡化理论;法律保护
  1 驰名商标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通过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把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目前,从大量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定义执行。
  2 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国商标法将驰名商标分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种,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款规定的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这些规定对应的是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相同。
  2.1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注册取得;一种是依使用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依注册取得方式。因此,商标要想在我国获得保护,首先需要对商标进行注册,而驰名商标是一种例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为其驰名的事实状态也能获得保护。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 13 条第 2 款。根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需满足四个条件:1、该驰名商标未注册;2、他人以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或使用;3、注册或使用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4、造成的结果是“容易导致混淆”。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禁止混淆标准。
  2.2 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作为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我国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突出表现为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即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构成要件是:一、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二、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复制、模仿和翻译);三、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四、造成的结果是“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对于该条判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基于反淡化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是禁止混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误导公众也存在不同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的含义。理论界认为该条引入了反淡化理论。
  3 结语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并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实行同类保护。随后 TRIPS 协议又将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近一步扩大,规定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为了和国际接轨,2001年,我国的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入手,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理论——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从理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总的说来,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的是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同类保护,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以淡化理论为基础的跨类保护,可以看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获得的保护是不同的。
  我国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规定不足,从而造成了实践中驰名商標的自我淡化和异化现象的出现;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也多有出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市场秩序,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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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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