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