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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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有的法院开始尝试允许电视直播庭审实况,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与襄阳电视台联合开办《现在开庭》栏目,节目中观众可拨打热线与嘉宾法官直接交流,也可现场咨询法律知识,节目播出后,在当地反响巨大。一是认为直播法庭审理过程推进了司法公正、及舆论监督的进程。二是怀疑以电视直播方式公开司法程序,是否影响法官独立、冷静的判案,从而偏离法律。两种看法争论不休,与此相关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看法,值得我们去探究。
  新闻监督是否影响司法公正
  新闻监督是否影响司法公正?直播庭审是否影响司法独立呢?
  在现阶段谈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时,应看到人们关注此事的本身就是公民对司法建设的关注,新闻监督在中国走向法制化进程中,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新闻监督到底监督什么?是否就是开庭后的现场直播,恐怕不是。我想新闻对司法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的活动。二是它的人员主体。三是它的后续影响力。
  新闻监督的功能是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活动中的行为,加以披露。直播庭审,应该是最大限度的促进了执法的公正和社会的进步。如果说这样有可能影响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判断能力,影响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怀疑,是否法官抗干扰能力太弱了。所以新闻舆论的压力会影响司法公正的说法,在现阶段至少是不成立的,从理论上也站不住脚。
  关键的问题是新闻监督不一定就带来司法的公正和行政的廉明。目前亟需深化的是,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解决对舆论所反映的问题深层次追究和处理。在问题披露以后,要利用国家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把这个问题继续追究下去,有一个良好的结果,那么,这才是我们国家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了党的喉舌作用,真正推动了司法公正。
  另外新闻不是一种权利,不具备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权利的强制性。而当今现代法治发达国家,新闻监督已成为一种谁也无法漠视、谁也不敢小看的监督力量,有“第四种权利”(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之说。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争论,这说明是一种正常而可喜的现象,说明人们在用一种冷静,智慧的眼光重新审视诸如公开审判、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及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社会问题。所谓司法公开,主要就是体现在公开审判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而公开,一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二是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然而,就是这个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公开审判,到了某些地方要么是秘而不宣,无可奉告;要么就是给公众与记者的某种“恩赐”。我想,一个真正按法律程序和公开审理制度的法庭,是不会拒绝记者的采访和报道的。推而论之,如果没有真正新闻监督的介入,很难甚至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新闻监督的介入,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官,也有利于这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方方面面的干扰,并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努力和探索。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新闻监督可以帮助法官排除干扰,解除负担,真正成为司法独立的促进者。作为正义与公正的化身,法官的公众形象实际上就是法治形象。新闻监督可以有限的约束发生在法官队伍中的司法腐败,作为一种无形的权利,对司法腐败起到遏制和透明作用。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有赖于新闻监督,但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具有同等价值。司法独立意味着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任何外在因素的干预。历史上因社会舆论压力影响导致错案屡见不鲜,新闻监督本身不能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在法制建立过程中,司法独立应优先于各种外在监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自身的破坏,但在司法公正普遍受到怀疑时,对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产生过高期望。现实中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以及新闻监督触及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和实际结果,确实并存着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这种现状将持续一定时间,司法机关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和加强抗干扰,维护公司独立的能力是最根本的。
  例如,前几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湖南蒋艳萍贪污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媒体报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无独有偶,湖北襄阳市尹冬桂案也备受市民关注。如果简单的认为媒体的报道可以左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显然是不了解审判实际,也低估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一些媒体报道声称蒋艳萍以金钱和色相行贿高官,而起诉书中并未指控该事实,法官显然不会受媒体报道影响,超越起诉范围。最终追究蒋艳萍、伊冬桂行贿、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法官断案自有规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审理,定性和量刑,根据的是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而这些需要由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明,且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和证明体系,排除其他可能性。
  法官断案的过程就是用证据去佐证案件事实的过程。媒体对法官的影响可能体现在量刑上,群情激愤强烈要求,这些情况法官不得不考虑。而事实上舆论的、社会的反应也是犯罪行为的后果之一,是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律要求在量刑时考虑社会舆论,从这个角度讲并不是媒体左右了法官,而是法官注意了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综合全案其他事实、情节为被告人量刑。
  司法实践中,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才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主要因素。与其关注媒体审判,不如更多的关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与之相比,媒体干预司法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上,正是由于媒体的关注与帮助,才使得一些案件摆脱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得到了更正判决。
  新闻监督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主社会的一个原则 ——公开
  现场直播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主社会活动的一个原则 ——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的权利运作,可以评议有参与感。由于当今腐败现象严重,对庭审曝光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幕后交易,一个民主国家必须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是新闻真正自由。
  这首先是公开化的要求,真正的法制国家,必须途径是公开化,尤其是司法活动公开化;其次是:大众知情权的要求,如果新闻不介入就难以保证,三是新闻自由的要求,新闻自由是一个宪法原则,任何一个国家追求民主就是要倡导新闻自由。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4号出台《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以法规的条款形式提出“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舆论监督”。这充分说明武汉市人大认识到:预防犯罪离不开民主社会公民的共同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消息传出全国各地新闻界反响很大,许多资深新闻工作者说:给新闻监督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意义重大。《光明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楚天都市报》曾都在显著位置登载这一消息,从立法上给予媒体高度的新闻自由的保护,并不是说它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独立于社会,这是一个重要的独立准则,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不仅在于一般地确认自由,更重要的是合理地确定自由的边界,即根据传媒的内在规律和新闻理性,确定哪些属于自由的禁区;不仅在于允许媒体可以做什么,更重要的是捆住不法干涉之手;不仅在于明令禁止干涉或妨碍新闻自由,更重要的是对妨碍者追究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非法干预新闻自由的行为或对传媒施加压力的行为越来越多,新闻自由迫切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又要防止权力滥用
  我们既要保护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对权力滥用。与其权力一样,舆论监督权同样有被滥用或腐化的可能。新闻监督如何来规范,在加强新闻监督的同时,要处理好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两者都是宪法原则,但不能存在干涉。对新闻监督滥用的防范,不仅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严格按照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党性原则来高度自律,更重要的需要是有效地他律。
  我们应当追求新闻的正当价值,而且应当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还应当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编辑记者态度要客观,尤其是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法律也应当为传媒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有高度的自律和有效地他律,新闻监督才会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影响。
  持现场直播会影响法官独立判案说法的人士,担心的是新闻监督本身自律的执法情况。很长一段时间,新闻自由是有限的,新闻监督的作用也就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了铲除腐败、完善民主政治的进程,这些是无需讳言的。对此新闻界的呼声很高,人们也可注意到,党和政府在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方向,今后将有更积极的举措。但作为新闻界本身,也应该被监督。人们一直呼吁建立《新闻法》,为新闻监督提供法律保障,我认为,一个完善、现代的《新闻法》不仅能为新闻监督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为监督“新闻监督”提供保障。
  探究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时,我们一定要注意:为什么要讲司法公正?因为存在着司法腐败!但分析这种腐败,不能脱离中国国情。新闻监督也要放在当前中国经济化、政治社会化的进程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新闻的作用。其实新闻本身并没有任何监督功能,新闻只是中介,是大众传媒工具。新闻监督并不是来自于新闻自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要表达的民意。这是政治化的公开性要求,也是这一进程中公民知情权、议论自由权的客观需要。法院公开审判,允许新闻介入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现场直播庭审过程这是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的一个创举,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
  (作者单位: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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