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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方税体系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便于加强宏观调控,此外,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合理地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明确了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了地方税收入规模,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