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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格二发[2016]3号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现重新公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