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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惩治腐败的方针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因而,我们更注重腐败预防机制的构建。我国目前缺乏预防腐败的中央级专门立法,这给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创造了空间。然而,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呈现参差不齐的现状。2013年广东省两个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出台成为我国预防腐败地方性专门立法的良性实践。在充分肯定两部地方立法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我们仍然需要借鉴国际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