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位集资房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单位集资房在当时属于新型的住房建设形式,而专门调整单位集资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缺位,导致了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困惑和矛盾。本文探讨了单位集资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认为单位集资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有效论存在不足,进而分析研究单位集资房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