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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国家要遵循法治,不管什么人触犯了法律,当然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无论他是大企业家还是大官。但这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全部。即使一个人被指控触犯法律,如果他最起码的申辩权利和提供证据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也不能算是一个法治社会。当然,如果司法体系不存在纠错机制,或者司法被金钱、权力等因素所左右,就更谈不上是一个法治社会了。顾雏军案从一开始到现在都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不但因为此案涉及到的事件很有意味,也因为判案本身颇有争议。现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顾雏军提出的重审申请予以受理,使此案再次回到学者以及公众的视野。
顾雏军案也牵扯到2004年的“郎顾之争”,这件事至今已经过去十年了。顾雏军案的出现,给曾经参与或有意参与国企改革的人产生了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及政策暗示,无法准确评估,但我们看得到的事实是,在这十年里,整个国家的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而且,在某些领域还出现了一些“国进民退”的情况。国企到底要不要改?应该怎么改?这是二十几年前、十几年前的老话题,但是,现在这个问题也还没有解决。我最近刚从外地调研回来,发现当前国企的病症和病根跟十多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我觉得心情很沉重。
当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的理由大家应该记得很清楚,说顾雏军在国退民进中狂欢,侵吞了很多国有资产。后来有关部门掘地三尺来挖顾雏军的问题,但是也没有找到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最后的三条罪状,没有任何一条说他侵吞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顾雏军收购的科龙电器以前是集体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对指控他的那三条罪状,法律界专业人士已经作了很多分析。到底成立不成立?相信大家可以去判断。当然,如果有重审的机会,可以到法庭上去展示证据。在此,我只是想说,如果没有一个法治社会作保障,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到底能走多远,真的不是很清楚。
中国改革停顿了很多年,各方面对重启改革都有强烈的呼吁和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了一份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整个社会又开始燃起了改革的希望。关于国企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讲得不少,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的内容最受关注。文件提出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中央文件鼓励民企来参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但是我看到很多人还是在观望。这个混合所有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很多民营企业还要看一看。
最近,广东有关部门就讲,要在格力集团搞混合所有制,准备拿出49%的国有股来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且,中石油这样的特大型央企也准备拿出销售业务来搞混合所有制;更多的国企在引入民营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方面跃跃欲试。这都是好迹象。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家经历过过去十年的风风雨雨,也把顾雏军这样一些案例记在心里面,他们不会轻易地相信文件怎么说,而是看下一步实际上怎么做,特别是产权能否得到保护、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力能不能得到保护。
基于此,我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要成为一种真正的可信承诺,就必须要从判例开始。判例的力量大于文件的力量。我们有很多很多的文件,发文件都成瘾了,可是谁记得那么多文件?一箩筐文件,比不过一个判例。民营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他们不记文件,更多是记判例。其实,在国外也是这样,条文是专业人士来记的,非专业人士更多是从判例中获得信号和作出判断。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判例来影响社会。其成文法也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实践标准,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等都是如此。一个典型判例让很多人知道了法律规定、形成了守法意识。
中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也应这样。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发文件不如出判例,你给出一个什么样的判例,民应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就可以据此来检验文件的可信程度。当年出了顾雏军这样一个案例后,不管你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老三十六条还是新三十六条,很多人就不敢相信了,他们害怕遭遇和顾雏军同样的命运,所以,出了那么多文件、条文,也没有用,没人记。其实,在顾雏军事件发生之前不久,中央也有一个重要文件,就是2003年秋天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也是说要大力推进改革,而且讲到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份改革文件真的“落地”了吗?我想,过去十年改革进程的停滞就是最好的答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完之后,中国改革声势已经形成。但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完之后,全社会也曾有很强的改革声势,后来出现的一些判例却损害了中央文件的可信承诺,改革又怎么能够走下去呢?所以,这一次重启改革后,要想持续推进,就一定要从判例开始,要对类似顾雏军案这样的案子,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引导改革良性推进。
特别是顾雏军案,影响这么大、关注度这么高、争议这么多,应该尽快公开重审。这个案子又不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不可以公开重审?很多人并不知道此案的来龙去脉,也不清楚事实真相,更不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如果能够公开审理并直播,控辩双方在法律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就能够展现各自的真相了吗?只有公开才有真相,只有真相才有公正。这样做,才能给整个社会一个清晰的、强烈的信号,才能以判例的力量将改革推向纵深地带。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观点)
顾雏军案也牵扯到2004年的“郎顾之争”,这件事至今已经过去十年了。顾雏军案的出现,给曾经参与或有意参与国企改革的人产生了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及政策暗示,无法准确评估,但我们看得到的事实是,在这十年里,整个国家的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而且,在某些领域还出现了一些“国进民退”的情况。国企到底要不要改?应该怎么改?这是二十几年前、十几年前的老话题,但是,现在这个问题也还没有解决。我最近刚从外地调研回来,发现当前国企的病症和病根跟十多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我觉得心情很沉重。
当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的理由大家应该记得很清楚,说顾雏军在国退民进中狂欢,侵吞了很多国有资产。后来有关部门掘地三尺来挖顾雏军的问题,但是也没有找到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最后的三条罪状,没有任何一条说他侵吞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顾雏军收购的科龙电器以前是集体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对指控他的那三条罪状,法律界专业人士已经作了很多分析。到底成立不成立?相信大家可以去判断。当然,如果有重审的机会,可以到法庭上去展示证据。在此,我只是想说,如果没有一个法治社会作保障,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到底能走多远,真的不是很清楚。
中国改革停顿了很多年,各方面对重启改革都有强烈的呼吁和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了一份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整个社会又开始燃起了改革的希望。关于国企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讲得不少,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的内容最受关注。文件提出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中央文件鼓励民企来参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但是我看到很多人还是在观望。这个混合所有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很多民营企业还要看一看。
最近,广东有关部门就讲,要在格力集团搞混合所有制,准备拿出49%的国有股来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且,中石油这样的特大型央企也准备拿出销售业务来搞混合所有制;更多的国企在引入民营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方面跃跃欲试。这都是好迹象。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家经历过过去十年的风风雨雨,也把顾雏军这样一些案例记在心里面,他们不会轻易地相信文件怎么说,而是看下一步实际上怎么做,特别是产权能否得到保护、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力能不能得到保护。
基于此,我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要成为一种真正的可信承诺,就必须要从判例开始。判例的力量大于文件的力量。我们有很多很多的文件,发文件都成瘾了,可是谁记得那么多文件?一箩筐文件,比不过一个判例。民营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他们不记文件,更多是记判例。其实,在国外也是这样,条文是专业人士来记的,非专业人士更多是从判例中获得信号和作出判断。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判例来影响社会。其成文法也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实践标准,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等都是如此。一个典型判例让很多人知道了法律规定、形成了守法意识。
中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也应这样。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发文件不如出判例,你给出一个什么样的判例,民应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就可以据此来检验文件的可信程度。当年出了顾雏军这样一个案例后,不管你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老三十六条还是新三十六条,很多人就不敢相信了,他们害怕遭遇和顾雏军同样的命运,所以,出了那么多文件、条文,也没有用,没人记。其实,在顾雏军事件发生之前不久,中央也有一个重要文件,就是2003年秋天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也是说要大力推进改革,而且讲到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份改革文件真的“落地”了吗?我想,过去十年改革进程的停滞就是最好的答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完之后,中国改革声势已经形成。但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完之后,全社会也曾有很强的改革声势,后来出现的一些判例却损害了中央文件的可信承诺,改革又怎么能够走下去呢?所以,这一次重启改革后,要想持续推进,就一定要从判例开始,要对类似顾雏军案这样的案子,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引导改革良性推进。
特别是顾雏军案,影响这么大、关注度这么高、争议这么多,应该尽快公开重审。这个案子又不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不可以公开重审?很多人并不知道此案的来龙去脉,也不清楚事实真相,更不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如果能够公开审理并直播,控辩双方在法律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就能够展现各自的真相了吗?只有公开才有真相,只有真相才有公正。这样做,才能给整个社会一个清晰的、强烈的信号,才能以判例的力量将改革推向纵深地带。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观点)